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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

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


吴丽萍


【摘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途中事故”从工伤保险范围中剔除引发社会热议。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在目前社会背景下,“途中工伤”条款究竟该存该废,我国将如何建立并完善这类情形的救济补偿机制,有关部门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并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后,做出稳妥的决策。
【关键词】途中工伤;存废;认定;救济补偿;机制
【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以下简称“途中工伤”)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1]笔者认为,该条款如果真的被废除,对于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一种倒退。在取消一种保障的情况下,一定要有另一种更好的、更有把握的保障来替代,所有的制度之间要有衔接。{1}(P40)目前,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公共救助资金不完善的情况下,保留“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款是有必要的,如果不能保证有足够完善的替代性社会保障措施来替代,仅仅将现有条款删除的做法是不明智的。但考虑到企业对上下班途中无法控制和管理的因素,有关部门须在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并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后,对这类工伤认定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


  

  一、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废除的质疑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国际经验等方法予以解决。{2}(P22)


  

  (一)“交强险”与民事赔偿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受伤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随着机动车“交强险”的出现,辅之以民事赔偿的保障,已经不需要工伤保险的保障了。按照这个逻辑,受伤的职工如果买了商业人身保险,那么肇事的司机也不用赔偿了,因为商业保险公司赔过了。然而民事赔偿保障劳动者权益存在以下缺陷:(1)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的劳动者维权艰难。如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职工在上下班中遭遇不法分子制造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属于没有办理交强险的“黑户”;车辆肇事逃逸等情况下劳动者就无法获得赔偿。(2)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主体的个人,如果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劳动者往往并不能得到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3)工伤保险待遇远远高于“交强险”的补偿限额。职工工伤待遇中既有医疗待遇、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用等规定,还有工资福利不变的优惠规定。一旦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不算工伤,受伤者利益将大打折扣。(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效果有限。救助基金对于受害者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重要赔偿无法落实,这必然导致救助基金的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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