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陈燕萍也许并没有做过深入思考,但凭着一名基层法官的直觉,她深知查明事实对公正处理案件的重要性,也深知老百姓肯定不会满意法官仅仅在“坐堂问案”过程中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所以,办案过程中,她会通过职权调查去拨开证据问题上的迷雾。在“不能让‘片子’骗人”案例中,施某被林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施某诉请赔偿时,向法院提供了两张当地医院拍的X光片,第一张是被撞当日拍的,第二张是四天以后复诊时拍的,医生根据第一张片子并未诊断出施某存在右股骨颈骨折,而根据第二张片子,医生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被告林某很自然地对这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原告的骨折很可能是后来其他行为所致,与被撞无关。尽管原、被告均未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陈燕萍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的精神,带着两次拍的片子,走访当地医院,向医生了解、咨询,经过医院组织专家研究所拍的片子,确认第一次拍的片子就存在骨折,只是当时医生未能确定。在查明案件事实后,陈燕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1]在“一辆车冒出四个车主”案件中,原告的女儿被一辆装卸车撞倒而死亡,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但驾驶员称车主为王某,王某又称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把车辆转让给丁某,并提供了转让手续。丁某则称他已经把车转让给孙某,孙某却是一位五保户老人,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在本案中,尽管原告的律师并没有证据推翻被告所称的转让,但陈燕萍通过对案情的分析认为车主不可能是那位五保户老人。她通过一次又一次找四个人分别谈话,并从谈话中找到了四个人陈述的破绽。再三询问下,五保户孙某终于承认自己是受人之托,王某则不得不承认自己是车主。[12]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是我国诉讼实务中的老大难问题,有不少案件事实,虽然为在场人看到或听到,但由于这些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不愿到庭作证,法律和法院也没有有效的措施强制他们出庭,所以一些当事人虽然向法院提供了证人,但仍然无法通过询问证人来查明案件事实。那些虽然向法院主张了真实的案件事实,也会由于缺乏证据而败诉。[13]对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陈燕萍心里非常清楚,同时她也深知,一些证人虽然不愿意出庭作证,但如果法官到证人的单位、家中去走访证人、向证人调查,证人还是愿意把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告诉法官。所以,在办案过程中,陈燕萍不是简单地采取让当事人把证人带到法庭作证的方法,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主动走访证人。通过采用这一方法,她查明了不少疑难的案件事实,还当事人以公道。在“一生的恩人”这一案例中,12原告拿着供货合同、收货条将卞大贵告上法院,要求卞大贵支付十几万元的石料款,卞大贵则坚称货款早已付清,并向陈燕萍法官提供了自己记事本上五次付款的记载,付款时在场人的名字和家庭住址,请法官进行调查。根据卞大贵提供的证据线索,陈燕萍先后到采矿场、建筑工地、码头、证人家中多次进行调查,终于获得了货款已经支付的证据。在得知法官积极调查取证后,心虚的原告撤回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