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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乡土社会的审判方法

  

  (二)积极进行财产保全


  

  当下,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多年来困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执行难虽然也对国家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它更直接地损害了胜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希望落空。执行难首先就难在被执行人财产难寻,而“强制执行的成功主要取决于债权人和执行机构对债务人财产下落掌握了充分信息。”{4}(P82)在执行难普遍存在的今天,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真正得到实现,对那些符合保全条件的案件,积极地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法院成功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财产后,不仅使将来作出的判决的强制执行有了保障,对那些即使已经被告上法院,也仍然希望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责任的被告,对那些仍然漫不经心不愿出庭的被告也会产生强大压力,促使他们出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积极参与调解,认真考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一些法院的经验表明,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到被告的财产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比例、调解的成功率会有明显提升。


  

  陈燕萍在办案中,就积极地采用了财产保全措施。在“异地取证、维护公正”这个案例中,陈燕萍为了使在车祸中受伤的原告瞿某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她不仅努力查明本案的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否存在着挂靠关系,而且在查明存在挂靠关系后,立即赶往盐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第二被告的车辆。该案件是通过判决结案的,由于采取了保全措施,判决顺利地得到了执行。在陈燕萍的不懈努力下,原告最终得到了原以为十之八九会落空的赔偿款。


  

  在另一起车祸案中,由于被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陈燕萍几经周折才联系上被告,然而,虽经多次传唤,被告仍不愿出庭。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材料,陈燕萍断定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便果断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并通过被告亲戚做被告工作,要求被告出庭,还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调。被告最终同意调解,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拿到了赔偿金。[7]


  

  (三)主动调查取证


  

  在民事诉讼中,大量的争议出现在案件事实问题上,而法院无论是以判决还是用调解来解决纠纷,都需要搞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实。[8]由于当事人一般为案件的亲历者,对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最清楚,并且往往也掌握着有关案件事实证据,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对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不过,当事人掌握着证据仅是民事纠纷的一般情形,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所掌握的或所能收集到的,只是部分证据,仅凭这些证据既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为真,也不能说明主张的事实为假;在有的案件中,甚至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有的案件中,即便是当事人提供了证据,法院也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来核实当事人的证据。因此,在这些案件中,法院的调查取证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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