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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乡土社会的审判方法

  

  就诉讼模式与司法的能动与消极来说,职权主义与能动司法有更大的亲和性,而当事人主义则更强调司法的消极性,虽然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并不排除法官在一些时候积极地进行阐明活动,不排除法官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我国以往实行的民事司法改革虽然在总体上的方向并没有错,但在弱化法院职权方面确实也存在着走过头的问题。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一旦强调全面收缩法官的职权,法官仅仅是坐在法庭中坐堂问案,仅仅是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下裁判,争议的案件事实就很难查清,纠纷也难以得到符合实质公正的解决。因此,能动司法的提出,对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其实有一种纠偏作用。


  

  对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这些理论术语,陈燕萍或许并未进行深入研究,但作为一名长期在乡土社会工作的基层法官,她深知,如果完全采用坐堂问案的方式,完全靠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和辩论就很难查明案件事实,调解很难成功,判决也很难让败诉一方接受。因此,陈燕萍虽然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但一旦诉讼程序启动,她就会充分运用法官职权,采取自己有能力采取的一切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帮助权利人实现权利。虽然陈燕萍处理绝大多数案件时,“能动司法”理念还未提出,但就她长期践行的办案方法来说,的确深得“能动司法”的精髓。


  

  二、能动司法的具体表现


  

  (一)主动寻找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向被告送达诉状是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在交通便捷,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查找被告在有些案件中已成为相当困难的工作。一些债务人为躲避债权人,或者远走他乡,隐名埋姓,或者频频更换住所。这给法院送达造成巨大困难。尽管对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经过公告送达后可缺席判决,但由于被告不到庭,法院无法做调解工作,缺席判决后执行往往也难以奏效。所以,寻找被告便成为一项重要而困难的工作。


  

  虽然当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准确时,或者被告离开原住址去向不明时,法院并没有帮助原告寻找的义务,但陈燕萍总是努力去寻找被告。陈燕萍的办案事迹中至少有两个案件涉及寻找被告。在“意外车祸牵动法官心”案件中,原告严某在李某与丁某汽车相撞事故中受伤,严某将李某及其挂靠的江都市天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分公司告上法院,但起诉时原告未能提供三被告的详细住所。因被告均在外地,原告提供地址不详实,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到庭应诉,陈燕萍并没有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实而轻易放弃,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多次、多方了解、打听到被告的确切地址,然后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通过电话、书面传票等形式要求被告到庭应诉,最终作出判决,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保护。[5]在“我的被告哪去了”案例中,[6]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公司的肇事车辆办有保险,但原告起诉时该公司已经搬迁,地址变更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陈燕萍通过网络查找、向保险公司查询等方法,终于与被告取得联系。找到被告后,通过调解,使原告得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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