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视野下的乡土社会的审判方法
——陈燕萍办案方法解读
李浩
【摘要】能动司法是一种适应农村基层法庭的审判方法,该审判方法要求法官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运用法院职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燕萍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通过努力寻找被告的下落、积极进行财产保全、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陈燕萍的这一审判方法,虽然形成于能动司法的理念提出之前,但却是深得能动司法的精髓的。
【关键词】能动司法;乡土社会;陈燕萍;办案方法
【全文】
一、寻求与农村相契合的办案方法
陈燕萍是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的“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2005)、“全国优秀女法官”(2007)、“全国模范法官”(2010)。陈燕萍是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法庭、生活在乡土社会的一名女法官,她接触的当事人,多数是乡村的农民,审理的案件,也都是民事案件。
对民事案件,究竟应当采用哪一种方式审理,当事人和法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各国有不同选择,有些国家在不同时期作出的选择也有所不同。根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权利(力)与责任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大类型。当事人主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大和责任重,法院则相应地权力小和责任轻的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一方面强调当事人有权决定把什么样的纠纷提交法院,有权决定请求保护权利的方式和范围,有权决定向法院主张哪些事实,而法院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主张的事实进行审理。[1]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中,当事人的意愿虽然得到充分尊重,但他们承担的责任也重,如果当事人未能采取适当方式主张权利,未能提供或者未能及时地提供证据,就会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2]职权主义则相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大而当事人的权利则相应小,法院审理的范围可以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可以把当事人未主张的权利判给他;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为了追求客观真实,也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在证据问题上,法律也责成法官在必要时积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前苏联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说是职权主义模式的典型代表。[3]
我国法院原先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由于呈现出高度的职权性,被理论界称为“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4]后来,理论和实务界对这一审判方式进行了反思,并在反思的基础上对审判方式进行了深入而持久的改革,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在诉讼中更多地引入当事人主义,通过强化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使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更多权利的同时负起更大的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