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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集体维权机制探析

【作者简介】
丁建安,单位为苏州大学。
【注释】根据中经网统计数据显示,2004、 2005、 2006年我国资本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27%、 73.71%、 72.58%,而同期我国工资收入总额分别仅占国民收入的10.57% 、 10.76% 、 11.03%。数据引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China Economic ic In-formation Network,中国统计年鉴,2007。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称谓,我国一直比较混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劳动法理论、实务界均称之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前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政治意义上的劳动者、生活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混同;后者,用人单位的概念与内涵也实难界定。为凸显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的雇佣性特征,避免不必要的歧义,本文一律采用“劳工”、“雇主”的称谓。
根据1996—2006年劳动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仅有43000名劳动监察员,而当前的从业者却达74432万人,从业者和劳动监察员的比例为17309: 1。相比较而言,欧洲有三分之一的国家该比例为7500: 1,三分之一的国家该比例约为10000: 1,其余三分之一国家该比例大约在12500—15000之间。截止2006年,中国仅有2. 2万个专职监察员,从业人员与专职监察员的比例高达34727: 1。地方层面更为严重,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整个自治区仅有专职监察员28人。数据引自历年(截止2006年)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及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
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为扭转劳资分配的不平衡,采取各种措施强制企业涨工资。江苏省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甚至于2010年5月25日颁发了《关于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规定凡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本年度其员工工资应在上年度基础上上涨12%,效益好的企业涨幅不得超过20%,工资增长下限为6%,否则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不得通过年检。显然,这有悖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最基本的逻辑和常识,明显越权。
该部分的详细内容,请参见颜辉、王永玺主编:《中国工会纵横谈》,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页。
该部分的详细内容,请参见:王小波:《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中国劳动关系与工会改革》,复旦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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