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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集体维权机制探析

  

  建国后,对完成革命使命的工会何去何从,党政高层、工会内部曾有过激烈争论。最后,在“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政治术语下,在假定职工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国家利益一致并被国家利益所吸收的基础上,为确保国家统一生产计划的贯彻执行,工会成为依附于企业(单位)行政、协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生产的工具;此外,工会还承担着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无产阶级专政的支柱、教育职工的共产主义学校的政治任务。其时,工会代表权的利益取向顺理成章的以协助企业生产为中心,引导职工以厂为家,提高生产效率;在此前提下,兼顾缓和矛盾、曲线维权、福利管理等职能。事实上,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劳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角色不仅缺乏存在土壤,也缺乏存在的必要性。劳动力非市场化的全民就业制度、固定用工制度、平均主义的福利制度已经为劳工提供了就业保障、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而在大多数工业国家,这些都是工人依靠工会组织长期与雇主斗争的结果。既然国家的既定制度安排已经能够体现和维护劳工的利益和愿望,工会的代表功能不仅显得多余,而且也没必要。[6]


  

  随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转型,特别是雇用劳动关系的成型,劳动关系主体由原先的国家、劳工二元结构转为国家、雇主、雇员三方结构,原先被国家利益所吞没的企业利益、劳工个人利益重新分化、整合,多元利益格局开始成形,其中,劳资利益对抗格局日益凸显。由于国家、政府事实上已经退出了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雇主旋即补位,成为企业劳动关系的主导,劳工客观上有要求工会代表其团体利益的需要。即使是从政府的角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内需、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也需要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来实现对雇主权利的制衡,让工会成为协调劳资关系、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一股力量。遗憾的是,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惯性思维下,劳工集体力量的培育与发展受到政府不必要的压制。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当代中国,当市场经济出现的时候,国家就存在着控制工人动员的劳动体制,特别是对工人的组织方式有着特定的制度安排。虽然在经济转型中这一体制已经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其核心的控制机制没有变化,有着防止工业关系变动影响社会和政治稳定的明确意识和目标。”{16}(P184)加上“‘以国家成长为主’和在世界竞争体制下的‘资本优先逻辑’,工会组织……沦落为服务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工具。”{17}当前中国工会的种种反常现象从根本上讲皆由此而生。


  

  资本是一种集中的社会力量,工人则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无可避免。单个劳工企图在劳资博弈中与雇主平等对话,无异于痴人说梦,唯有透过组织形成劳工集体的力量,方有可能实现劳资双方力量的均衡,这种均衡正是通过集体谈判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石。当前日趋频繁的劳资冲突已充分折射出劳资双方博弈的失重、力量对比的失衡,面对工会的现状,工会体制的重构在所难免。


  

  首先,必须对工会职能进行正确定位。所谓职能,就是人、事、机构的职责、作用和功能。当前,我国工会立法对工会利益主体的界定模糊,工会既要维护维护劳工利益,又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并促进企业发展,多重身份互相矛盾,彼此之间直接而尖锐的冲突一直困扰着工会。应当明确,在劳动关系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下,工会只能成为代表劳工利益的组织,是劳动关系中劳工权利和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为维护劳工权益而与雇主进行交涉的谈判者。维护劳工的利益为工会惟一职责,也是其存在的基础,工会无义务也不可能维护雇主的利益,更不应是党和政府处理劳资关系的群众组织。正如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注释,“工会是现代工业条件下,雇佣工人自我保护的社团。”非如此,劳动关系调节机制中的制衡机制就难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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