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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集体维权机制探析

  

  第二,当前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团结权的前提与集体行动权的保障


  

  要了解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的根源,还有必要梳理一下“劳动三权”的内在逻辑结构。作为劳动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劳动三权”是构筑现代劳动法的基础与立足之本。所谓劳动三权,又被称为劳工三权,通常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三种权利:团结权、团体交涉(集体谈判)权与集体行动权。之所以又被称为劳工三权,是因为三权的出现、被确认,其基本功能是祛强扶弱,赋予劳工运用组织的力量以维护自身权益。通常学界言及劳动三权,都是从劳工角度,本文亦然。


  

  团结权,又称劳工组织权或劳工结社权,为劳工组织或加入工会的权利。美国1935年《劳资关系法》称之为“rights of self-organization”,为一种特定的结社权,即劳动关系中的劳工“为维持或扩张其劳动关系中之利益而组织团体的社会法上权利。”{11}(P153)团结权是集体谈判权的前提与基础,集体谈判权则是劳动三权的核心。劳工团结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劳工与雇主之间过于悬殊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工通过组织工会,与雇主形成以团体对团体的局面。劳工团结、组织工会是集体谈判的前提;而通过集体谈判,合理分配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秩序则是劳动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至于集体行动权,学理上又称之为争议权,以罢工权为核心,是实现集体谈判必不可少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迫使对方在谈判上让步的‘最后的武器’”。{12}(P375)没有争议权,缺乏有效的平衡、制约机制,集体谈判“将无异于集体行乞”。{13}(P306)


  

  可见,劳动三权作为一组权利的三个部分,彼此互为表里、互为补充而又环环相扣,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劳工的弱势地位促使他们联合起来成立工会,这就是劳工的团结权;团结的目的是形成与雇主平等谈判的力量,这就是集体谈判权;当集体谈判陷入僵局、破裂或雇主拒绝谈判时,工会通过集体行动,协同一致的中止劳动给付义务的履行,迫使雇主妥协,这就是集体行动权。三权缺一即失其意义,导致其他两权的虚置。当前我国集体协商流于形式,除前述集体协商制度自身的缺陷外,根本原因就在于劳工缺乏团结权的前提和集体行动权的保障。这是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的总根源。


  

  三、集体谈判有效展开的关键在于工会成为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社团


  

  工会问题已成为我国劳动关系的核心与关键。工会体制的失效、工会维权能力的缺乏不仅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软肋,也是制约我国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发挥作用的重大障碍。


  

  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彼此独立,谈判主体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具有法定权利和能力来代表各自成员,即雇主与劳工。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工会普遍存在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问题。各基层工会名义上具有独立地位,实则为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个机构或附属部门,普遍遭到雇主、管理层的控制,在人事与财务上依附于所在单位,并以人格化的形式表现为工会干部对雇主、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书记等的依附,既不具备工会应有的独立性,也不具备工会应有的代表性,根本无法代表劳工的利益与雇主交涉、谈判,维护雇员合法权益。实践中甚至频繁出现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职工对簿公堂等令人痛心的代表权错位现象,以至于有学者声称,工会这一劳工利益代言人,或者说“集体发言机制”,{14}(P487)已经蜕变为“行政为安抚人心派出的雇佣军”。{15}(P34)工会利益维护取向的异化根源在于我国工会体制的被扭曲,而工会制度的政治化则是我国工会体制被扭曲的总根源。这源自于我国工会发展的特殊历程。与西方工会不同,我国现代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是在反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革命斗争中,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反帝反封建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产生之初,就不只是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是具有远大的政治目标,即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解放。以当时之情势论之,工会要想生存,进而实现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目标,其唯一选择也只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谋求本阶级的彻底解放,其结果,原本单纯的争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被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所取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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