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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集体维权机制探析

  

  更关键的是,劳动监察只能维护劳工最低限度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其最佳效果也仅限于保护劳工法定权利免遭侵权损害,具有被动性,无法形成科学合理的利益博弈、协调机制,更无力改变当前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格局。原因非常简单,劳动监察不能越俎代庖,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内部决策,直接参与企业的收入分配,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则。[4]至于劳工个体维权,考虑到劳工对雇主无论是从人身还是经济上的依附关系,靠原子化的劳工个体维权无异于痴人说梦。若劳工个体维权能够成功,劳动法律制度的产生也就没有必要了,因为传统的民事法律体系足以满足该法律需求。


  

  二、劳工集体维权机制的核心是劳动条件集体谈判


  

  所谓集体谈判,是指“专门的雇主工会谈判委员会共同决定有关雇用问题的制度化的协商谈判体系”;{5}(P15)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第154号公约第2条,为“发生于一个雇主、几个雇主或一个以上(含一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谈判,以(a)决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和/或(b)协调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和/或(c)协调雇主或其组织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集体谈判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作为一种劳资集体博弈机制,其基本理念是在承认劳资双方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强调通过集体谈判,将激烈的劳资对抗转为在谈判中寻找双方利益的均衡点,用共同的利益来平衡、协调彼此利益冲突,进而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与合作。应该说,集体谈判不仅是维护劳工权益、规范和调整劳资利益关系的最好形式,也能有效预防、化解劳资冲突,为现代市场经济成功运转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素。具体言之:


  

  第一,集体谈判作为劳工的自我保护机制,有利于劳工维权,增进劳工的尊严与价值。此为集体谈判制度最基础的保护功能。在劳资关系中,基于劳动关系从属性、人身性,劳工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劳工个人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与雇主相抗衡。通过集体谈判,劳工个人意志通过劳工团体表达,由劳工团体代表劳工个人交涉劳动过程的事宜,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改善劳工在谈判地位上不平等、谈判能力薄弱的状况,避免雇主片面决定劳动条件。


  

  第二,集体谈判有利于协调劳资利益冲突,稳定劳资关系及社会、经济秩序。此即集体谈判的稳定功能。对此,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1)集体谈判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由于畅通了劳工的利益表达渠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工的话语权得到必要的尊重;更关键的是,一旦劳资双方利益分配出现不公平的苗头,双方即可启动集体谈判程序,及时协调劳资利益分配,疏导、缓和劳资矛盾,预防、化解因此可能引发的劳资冲突,避免劳工通过极端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以致两败俱伤。(2)集体谈判也有利于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发达国家的经验反复证明,缺乏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劳资之间势必将缺乏必要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以矫正双方利益分配的失衡,堵塞劳资矛盾内部化解的空间与可能性,进而导致劳资矛盾的外部化,其结果,本来属于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容易演变成为劳工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劳工的集体行动也极易演变成针对政府的行动,置政府于极度被动的局面。当前我国劳资关系的困局已经充分展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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