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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集体维权机制探析

劳工集体维权机制探析


丁建安


【摘要】日趋频繁、剧烈的群体性劳资冲突充分暴露出我国劳资博弈的失衡、劳工权益的无保障。究其根源,在于劳工集体维权机制的缺失,缺乏必要、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劳动条件集体谈判是劳工集体维权、自我保护进而预防、化解劳资冲突的最有效途径。为此,工会必须切实改造,成为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社会团体。
【关键词】劳动三权;集体谈判;工会
【全文】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劳资冲突频繁发生,此伏彼起;更令人忧虑的是,群体性劳资冲突中,暴力化、规模化倾向日趋明显。有学者断言,“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1}(P6),“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2}(P5)劳资冲突频繁发生,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在于劳资利益关系的不平衡[1],劳工[2]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因应日趋激烈的劳资矛盾与劳资冲突,国家、政府对劳动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恶意欠薪罪”已被写入刑法,工会的维权职能日受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劳动收入分配改革等事项甚至被写入国家的“十二·五规划(纲要)”。该种现象固然可喜,但本文以为,劳工权利的受侵害、劳资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根源在于劳工集体维权机制的缺失,劳资集体博弈机制的制度建设是维护劳工权益、矫正劳资利益分配失衡,进而实现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根本。


  

  一、集体维权机制的缺失是劳工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基本可归纳为“政府主导型”,劳工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机制与利益表达渠道。劳动行政执法加劳工个体维权是现行劳工维权的基本路径,劳工有机团结、自我集体维权这一有效保护劳工权益的机制受到刻意回避。这是我国劳工权利不断受损、劳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失衡的根本原因,也是劳资矛盾成为社会忧患的主要原因之一。


  

  劳动行政执法意在通过加强劳动监察来保护劳工合法权益。毋庸置疑,政府在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上的作用不可或缺,“但问题是只靠政府的作用是远不能奏效的”,因为“政府不可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管到每一家企业,一个市、一个县、甚至镇往往有成千上万家企业,仅靠政府有关部门的几个执法人员来监督如此众多的企业是根本不可能的。”{3}受制于缺乏普遍性的执法条件[3],更因缺乏严格执法的动力,劳动行政机关怠于执法,致使劳工权利受损。执法者自身缺乏权利受侵害的切肤之痛是一个原因,更关键的是,“市场转型期中国劳动政策变迁的基本取向是服务于企业效率和国家经济发展”;{4}(P93)各级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追求,尤其是地方政府公共权力主体与经营主体的根本性角色冲突,难免使其忽略劳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况且,依靠劳动监察保护劳工权益,“谁来监察监察者”亦是问题。在劳动监察法律关系中,劳动监察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政府为劳动监察的权力主体,基于劳工保护者的地位与立场,课雇主提供安全卫生设施、保障劳工安全健康等义务;从雇主角度,其遵守该等义务,完全是为了满足政府的要求,向政府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而已;劳工作为劳动监察的保护对象与反射利益的受益主体,完全处于一种“受监护人”的被动地位,毫无自主性与权利地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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