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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中“国(边)境”的表述理解及司法适用探析

刑法罪名中“国(边)境”的表述理解及司法适用探析


孙建保


【关键词】刑法;“国(边)境”
【全文】
  

  在我国刑法的四百余个罪名中,有五个罪名[1]使用了同一个词——“国(边)境”,也可以说是使用了同一种表述方式,即在罪名中出现圆括号,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罪名中出现圆括号。[2]由于该类罪名表述方式较为独特,在刑事法律文书巾究竟应当如何加以适用,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不应当加以拆分,必须完整地适用为“国(边)境”;另一种则认为应当加以拆分适用,即拆分为“国境”、“边境”,若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保持不拆分,直接适用为“国(边)境”。由于观点不同,直接导致了刑事法律文书中罪名表述的不统一,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从而有损法律适用的规范性、统一性,乃至权威性。因而,这种混乱情形必须加以改变。笔者以为,“国(边)境”应当拆分适用,不分具体情况而一律使用“国(边)境”的做法不可取。本文拟从对“国(边)境”含义的理解入手,论证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


  

  一、“国(边)境”的含义


  

  “刑法条文的某些文字的文义并不是非常明确、毫无争议的,因为文字的含义一般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点,而是一个意义域”,[3]有其核心内容,也有其外围内容,因而可以作广义与狭义之解。从词语解释学的广义角度而言,广义的“国境”可以涵括“边境”的全部含义,同样,如果舍“国境”而以“边境”代之的话,广义的“边境”同样可以涵括“国境”的含义。质言之,单就语词的意义域而言,完全可以以“国境”或“边境”取代“国(边)境”,这两者都没有超过语词所可能具有的最大外延范围,都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以及可接受程度。也正因为如此,翻开不同版本的辞典或字典,可以看到,对于“国境”与“边境”的解释,从字面上很难看出二者的明显区别,[4]总体上而言,基本上都是从广义的角度去解释“国境”或者是“边境”的含义的。显然,如果从广义角度去理解的话,则不仅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失去了意义,甚至连刑法中使用“国(边)境”这种表述方式也成了毫无意义乃至画蛇添足之举。故而,应当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刑法条文中的“国境”与“边境”。


  

  从狭义角度来看,按照当前通说,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疆界;而边境,则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与周边少数邻国尚有争议的地区的界限。[5]可见,国境完全是从对外角度来看的,是在国家与国家的层面上,针对我国与邻国边界线已经划定,不存在领土争端的情况而言的。而边境则是同时从对内和对外两个角度来看的,就对内角度而言,是在国家内部层面上解决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地域界限问题的;就对外角度而言,是在国家与国家的层面上,针对我国与邻国边界线尚未划定,存在领土争端的情况而言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别,是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其一,尚未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台湾问题仍未解决,香港、澳门虽然回归,但短期内在制度形态上仍然有别于大陆的社会制度,“一国两制”是当前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在大陆与港、澳、台的邻接区域仍然实行特别的边境管理制度;其二,与周边少数国家仍然存在边界争议,与相关国家仍未彻底解决边界划分问题,相应地,在两国的邻接区域没有形成明确的国境线,因而,无法形成国际关系中通行的正常、常态的国境管理制度,只能实行特殊的边境管理制度。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任何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不或多或少地反映着一定的国情因素,大至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小至法律的规范用语,无不体现着这种独特的国情因素。“国(边)境”这种表述方式的出现正是我国现阶段上述独特国情在法律上具体而直观的表现之一。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国境”与“边境”的含义区别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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