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律师提出,“全国人大的权力一直由国务院在行使,国务院再授给财政部,财政部授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放给各省市,一直到县以下的开发区管委会”。这也是对我国现行征税权划分不了解的表现。全国人大已经在行使很多税收立法权,并且正在更多地行使税收立法权,如2011年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以及正在研究起草《增值税法》等。国务院更是税收立法权的重要行使者,授权给财政部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两个平级部门,不可能出现财政部授权给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征税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放给各省市,一直到县以下的开发区管委会”现象。还有文章指出:“2007年印花税突然由1‰上调至3‰,都由财政部说了算,不见任何授权”。这一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印花税税率的每次调整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包括2007年5月30日对印花税税率的调整,财政部并没有相关权力。或许是因为每次税率调整的通知都是财政部发布的,社会才会“感性”地认为是财政部在行使这一权力。有文章指出,“税收立法避开全国人大,形成了上行下效的局面”,因为“中央一般都把税收立法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很少有机会参与”。这一观点更是不分前因后果,牵强附会。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国务院即使下放税收立法权,也不可能下放给地方人大,只能下放给地方政府。不是国务院不想下放,而是国务院无权下放给地方人大。
征税权的合理划分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重大问题。我国征税权的划分的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我们应当在整体发展中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国家整体立法权的行使来看,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越来越多地行使立法权。当然,在税收立法权的行使方面,人大还显得比较落后。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已经在越来越多地行使税收立法权,《车船税法》的制定就显示出我国未来主要税种,甚至全部税种的立法权都要由全国人大来行使的趋势。因此,从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主要领域的立法权都已经集中到人大的手中,只是税收立法权稍显落后,但离税收法定主义的目标已经不远了。
在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言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舆论领袖的网络时代,一些网民似乎越来越缺乏理性。但是,无论到什么时候,学者都应当保持理性,既不刻意迎合政府,也不刻意迎合网络民意。学者的职责是对头脑发热者浇上一盆冷水,让他们冷静下来,让社会理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