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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危机”危及环保

  

  在环境管理中重视合作原则的运用


  

  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包括政府、民众、产业界在内的所有的环境使用者都有相互合作、共同保护环境的责任。奥斯特罗姆教授对人们合作行为的研究表明,“当不允许占用者相互沟通时,他们倾向于过分占用且资源利用率低;当允许沟通时,资源利用率和共同回报提高;当占用者可以公开讨论并就占用水平和违约责任达成协议时,占用和资源利用率接近最优。”这说明,管理者与成员的沟通与合作非常重要。反思中国环保工作,政府仍习惯于职权主义思想,采取集权式的家长管制,忽视民众参与和沟通,因而常常事与愿违。如在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中,地方政府采取了救助措施却仍然受到责难,这恐怕与其信息沟通不畅,徒增公众的恐慌情绪不无干系。笔者认为,政府集权式管理存在五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增加民众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在直管模式下,规避政府监管意味着能获得比他人更多的额外利益,这将成为人们争相追求的“潜规则”,受此影响,政府官员出现制度性腐败的机率也成几何数递增;二是增加了内部成员对政府的依赖性,丧失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环境控管力度面临两难决择,过弱则不利于环保,过强则不利于产业发展;四是外部刚性管理手段,存在内部信息不完全和时效滞后的弊病,容易“水土不服”,增加制度内耗;五是政府事无巨细地直接管理,成本巨大,难以持久。上述缺陷在环保领域,受环境因子多样性和环境损害复合性、潜伏性的影响,劣势更加突出。合作原则的运用,有助于改进环保工作,使政府、企业与民众形成合力,更促使政府与公民、产业界间的合作磋商,根据地方需要达成“可信承诺”,并动员社会力量(如环保团体、环保受托组织等)参与环境监督和保护。


  

  围绕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新型环境信息沟通平台


  

  在公共资源管理中,由于成员众多,要形成有效的“互惠”合作,所有成员必须能够确定以下信息:公地内的其他人是谁;其他人是否有合作的可能性;其他人是否会违背承诺;违背信约是否会受到制裁?如果信息不畅通、甚至出现虚假信息时,个体基于自身损失最小化和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动机,只能选择“背叛”。因此,一个能够保证信息真实性的公共信息交流平台非常必要,它必须能够准确而全面地反映大多数人的想法与顾虑,使各阶层的人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体现各自的诉求,共同寻找利益的平衡点;有效的信息交流,能使民众个体了解他人的想法和做法,共同执行已经达成的合作规则,及时发现和举报不合作者,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制裁。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已面临复杂的诚信危机而言,建立这样的信息交流平台已势在必行;通过制度化的信息互动平台,政府和企业可以将环境现状告诉公众,使民众正视问题并能够参与解决。信息沟通的范围应当包括:公共项目决策何时通告公民、公民是否可以参与决策规划过程、公民如何了解决策的背景信息、信息公开的种类和程度、公民有无机会得到决策依据文件、公民是否可以提交书面评论、决策者是否必须对公众意见做出反应、有无公众听证程序、公众是否有权了解最后决策的理由、什么时间公众可以获得决策的有关信息、公民是否可质问决策的充分性,等等。沟通平台上,还应设立信息反馈机制,便于决策部门听取并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不采纳的应当解释说明理由。另外,需要立法对企业设定强制环境信息公布义务;特别是规模较大或高危污染的企业,必须定期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防治预案及年度实施情况等信息。为便于管理,建议参考德国《环境责任法》第八条关于被害人对于设备持有人有信息请求权和对行政机关有信息请求权的规定,立法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生产、排污及设备运行监控记录档案,赋予污染事故受害人强制查档的权利,以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同时,环保机关也要给受害人以全面的信息支持,如提供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和污染事故处理情况记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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