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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的发展及其启示

  

  具体而言,该辩论摘要包括各种调查报告、政府的统计数据、工厂的报告、医学讨论报告以及从雇主和雇员群体中提取的意见等。虽然这些报告所关注的角度各有不同,但是落脚点都在于妇女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的职业危害。该辩论摘要的结论是:“参考欧洲最发达的国家和其他20个州60多年以来的立法活动,我们认为,对在器械制造业、洗衣房工作的女工的10小时工作日的限制,是公共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的要求;俄勒冈州立法机关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一点。”[9]


  

  最高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布兰代斯一方所提出的观点,但是对于其辩论摘要,却采取了一种委婉的方式来加以接受:尽管脚注中提到的这些研究和观点从“技术上讲并不是我们必须服从的权威”,但是我们仍然对这些研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了“司法认知”(judicial cognizance)[10]。具体而言,它们也没有论及我们所面临的法案的合宪性问题,但其意义在于,它们说明了一种广泛接受的观点,即女性由于其身体结构的不同,以及因此而承担的任务的不同,需要以特别的立法限制或者规定她们的工作条件。[11]此案之后,布兰代斯更加名声大振,他因此也同其合作伙伴一道继续在这类案件使用辩论摘要,并且获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三)对布兰代斯辩论摘要的评价


  

  1.辩论摘要的意义


  

  美国具有法官造法的普通法传统,这种造法也被认为是一种立法活动。但是,法官在造法或者对先例加以修改的时候也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加以支撑。由上文可见,布兰代斯辩护摘要的作用恰恰在于支撑俄勒冈州所制定的社会福利法案立足于“女工应当受特别保护”这一特定的事实。由此可见,当涉及法官造法的时候,证据所需要证明的事实与普通的案件中仅仅涉及诉辩双方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962年,美国学者戴维斯(Kenneth Culp Davis)在《行政程序中解决证据问题的一个方法》一文中开创性地将案件事实划分为“立法事实”(legislative facts)和“裁判事实”(adjudicative facts),[12]对案件事实的类型化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根据戴维斯的观点,“立法事实”针对的是法官在造法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事实,而非仅仅适用已经确立的原则来解决某个案件中特定的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后者所争议的事实便是“裁判事实”。于是,布兰代斯辩论摘要所证明的显然是一种“立法事实”,而非“裁判事实”,因此辩论摘要作为社会科学证据的雏形是从证明“立法事实”发端起来的。


  

  由于法官造法立足于普通法的制度土壤中,布兰代斯辩论摘要也具有浓厚的普通法特色,因此与本文开篇所提到的中国的案例中出现的社会研究报告所证明的“裁判事实”具有显著区别。不过,时至今日,社会科学证据在法庭中的应用已经转变成主要为了证明“裁判事实”服务,因此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就成为了其核心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布兰代斯辩论摘要的产生有着特殊的时代和制度背景,所证明的是特殊的“立法事实”,所包含的是大量零散的带有社会科学特征的材料,仅仅是当今在法庭中主要立足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社会科学证据的雏形。


  

  但是社会科学证据的这一雏形所具有的历史意义是不可磨灭的。首先,这种由数量众多的带有社会科学研究特征的材料继续在后续的案件中为证明“立法事实”而发挥着作用,尽管这种应用在如今的法庭中已经远远不如证明“裁判事实”的社会科学证据瞩目。比如,以下文将要分析的发生于1954年的更为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为例,其中出现的社会科学证据实际上便与布兰代斯辩论摘要在形式上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其次,后来用来证明“裁判事实”的社会科学证据实际上极大地受到了布兰代斯辩论摘要的启发,可以说后者为采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并专门针对个案事实加以证明的社会科学证据在如今美国法庭中的繁荣打下了最初的基础。最后,司法实践的这种开创性的做法为法院通过“司法认知”的方式加以接受,从而开拓了传统的司法认知的范围,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发展也做出了深远的贡献。


  

  2.辩论摘要的性质


  

  尽管布兰代斯辩论摘要在诉讼中的应用取得了出奇制胜的效果,但是是否应当把它定位成一种“证据”还需要十分谨慎。毕竟,证据是证明的依据,而证据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包括“立法事实”)而服务的。然而,通过上文的介评可以发现,布兰代斯一方在穆勒案中提出这些带有社会科学研究性质的材料的直接目的只是为了充分地论证其辩护要点,是附属于辩论意见书的大量零散材料的汇集。至少很难从理论上认定,辩论摘要在该案中出现的目的便是直接为了对相关的“立法事实”加以“证明”。虽然该案并没有对这些辩论摘要的性质展开争辩,但是至少从形式上讲,这些材料本身还难以称得上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3.辩论摘要的质量


  

  具体考察布兰代斯辩论摘要中的大量材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于是,对布兰代斯辩论摘要的质量应当有一个客观的评价:首先,从理论上讲,它并没有表明那些有关多长时间工作会对女性造成影响的论断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充分性,而仅仅表明这些论点被数量可观的观点支持着。从这些辩论摘要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布兰代斯所收集的材料都是很宽泛的、带有价值取向的、由一些很随意的看法和意见支持的结论。[13]此外,在评价布兰代斯的辩论摘要的时候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材料的运用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即有利于诉讼目的的则使用,不利的则肯定会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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