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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的发展及其启示

  

  当然,社会科学证据的应用并不限于司法,它在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其中,这种证据特别是在立法和行政活动中应用极其广泛。比如,上世纪末以来,民意调查在美国逐渐盛行,特别是盖洛普(Gullup)、哈里斯(Harris)等商业调查公司在总统选举等重大事件过程中所开展的民意调查为决策者提供了重要的信息。[5]实际上,这种民意调查所依据的正是上文所提到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调查研究法”,而民调机构向决策者提供的恰恰也可以视为是一种用于证明特定事实的社会科学证据。当然,限于本文的主旨,笔者仅仅只是对司法证明活动中所应用的社会科学证据进行研究。


  

  由于美国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史和应用史方面都处于全球领域地位,因此将社会科学证据的历史研究置于美国的司法发展历史中是大有裨益的。总的来说,从19世纪末开始,美国法学界对传统的法律形式主义理论(Legal Formalism)提出了批评,为社会科学证据在裁判中的应用打开了突破口。随后,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等法学思潮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应用。于是,从20世纪初开始,社会科学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争议重重并最终得到广泛接受的过程。当然,虽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社会科学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而且现在已经呈现出较为繁荣的景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证据的运用已经克服了所有的理论障碍。实际上,这种特殊的证据至今在美国法院中的运用仍然不乏争议。为此,本文将对这种中国读者还不十分熟悉的证据形式的发展脉络进行一番基于美国的历史考察,对它的来龙去脉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析,从而在此基础上探寻我们可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二 社会科学证据的雏形:布兰代斯辩论摘要


  

  时至今日,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已经经历了超过100年的发展历程。回顾这种证据发展之初的历史,虽然以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为代表的先驱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证据在法庭中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19世纪末开始的一场风起云涌的法学思潮为它的诞生做出了重要的铺垫。


  

  (一)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与社会学法学的兴起


  

  在19世纪末之前,美国法学界都还普遍信奉法律形式主义。根据这样一种理念,法律被认为是内在自洽的一套逻辑的规范体系,独立于外在多变的社会制度。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法官所依据的完全是抽象的法律原则。然而,这种古典的法哲学理念到了19世纪末受到了重要的批判。这一时期,一种全新的理论构想认为,个案的裁判结果要根据社会背景的变化而变化。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这一理论思潮中的代表人物,他对法律形式主义学说展开了猛烈批判,其目的就在于揭穿法律的发展只受逻辑支配这一观点的假象,因为司法裁判事实上还受到法官的假定和偏见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霍姆斯于19世纪末提出了早已为我们所熟知的著名格言:“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同时,为了抵消法律适用过程中主观意识形态偏见的影响,霍姆斯指出,具有实用目的的法律理论必须建立在对法律进行历史研究的基础之上。总的来说,霍姆斯在反对法律形式主义同时,主张法官关注社会变迁中的相关事实,包括社会成员的情感、感觉以及科学研究的洞见。[6]


  

  在此之后,以庞德(Roscoe Pound)为代表的学者拓展了霍姆斯的思想,于20世纪初在法学界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的同时,系统地开创了社会学法学的新潮流。相对于书本上的法律,社会学法学更加注重法律的运行以及其所涵盖的社会因素。比如,庞德便认为,从社会学法学的视角来看,我们必须研究法律判决产生的效果以及影响法律判决的情境,这些情境包括一个社会的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以及政治发展的状况等。[7]


  

  总结而言,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和社会学法学流派的兴起并非产生于证据法学领域,而且讨论的问题也并未直接针对证据法律制度,而是在法制变迁、法学思想的巨变等更为广阔的层面进行的探讨。但是,这些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的法学思潮对司法证明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功地促成了社会科学研究与司法证明的联姻。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布兰代斯为代表的有识之士深刻地体会道,司法裁判需要考虑社会情境,因此为司法裁判服务的司法证明也有必要具有相同的倾向,“布兰代斯辩论摘要”(Brandeis brief)[8]于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在了美国的法庭中。


  

  (二)布兰代斯辩论摘要简述


  

  一般认为,“布兰代斯辩论摘要”于1908年在“穆勒诉俄勒冈州”(Muller v. Oregon)一案中的出现成为了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的司法证明历史中里程碑式的起点。该案的核心争点在于,俄勒冈州制定的一项将女工的工作时间限制在10小时内的社会福利法案的是否合宪。著名律师布兰代斯受聘为这项社会福利法案的正当性进行辩护,他的诉讼主张的重点在于,女工需要政府的特别保护。然而他认为,如果只依靠法律逻辑的辩论,几乎不可能打赢这场复杂的官司。基于自己丰富的社会科学素养,布兰代斯另辟蹊径,决定采用带有社会科学研究特征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结果,布兰代斯向法庭提交的包括对先例的批判在内的辩论书仅仅才2页,然而由大量的统计数据、医学报告等材料所构成的内容翔实的相关“活生生的事实”(living facts)的辩论摘要却长达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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