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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的发展及其启示

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的发展及其启示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Science Evidence in America and it’s Inspirations


梁坤


【摘要】我国的民事、行政法庭中已经出现了社会研究报告这种全新的证据形式,它实际上是社会科学证据的典型代表。社会科学证据已经在美国经历了超过百年的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出现的“布兰代斯辩论摘要”。在经历了司法实践多年的考验之后,社会科学证据终于从上世纪70年代之后在美国获得了长足发展。如今,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的法庭中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将社会科学证据放在科学证据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和应用,这将成为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基于当前的司法证明实践,应当对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属性、证据形式、公证问题、审查认定规则等重点问题加强研究。
【关键词】社会科学证据;社会研究报告;司法证明
【全文】
  

  一 引言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证明实践中,有一类特定的证明事项往往需要裁判者对社会公众就与涉案事实相关的问题的观点、意见、态度进行考察或判断。为了对这种特殊的事项加以有效证明,我国的民事、行政审判中都出现了不少“社会研究报告”(social survey report)[1]这种难以归入现行法定证据形式的新的证据类型。比如,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或行政诉讼中的商标行政裁决(或行政确认)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为了证明涉案的两份商标是否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某一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而进行社会调查;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有时会为了证明被控的侵权行为并未引起社会公众降低对原告的社会评价而进行社会调查;在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也会就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商业“诋毁”而考察公众意见。为了清晰展现这种新型证据形式的实际面貌以及裁判者对于这种证据的认证态度,首先来看一则案例:


  

  2009年,在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波马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009)沪东证经字第5281号《公证书》1份以及《调查问卷分析报告》1份,欲证明波马公司的品牌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在随机调查的人员中,有95%的人认为另一上诉人销售的“巨鹿鞋”上的图形与波马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根据波马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以及农工商超市的质证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问卷调查系波马公司单方进行,《公证书》所附的调查问卷及DVD光盘显示,在问卷设计以及调查进行过程中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本院对其证明力亦难以采信。……《调查问卷分析报告》是波马公司代理人对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不属于证据。故上诉人波马公司的这一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


  

  这种社会研究报告的主要特征在于,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社会调查机构的人员采用了“调查研究法”(survey research)[3]这种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常见的方法。从上述案例可以明显地发现,波马公司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在调查的设计、实施以及调查结论的得出方面虽被法院认为是存在缺陷,但是至少其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上还是符合了“调查研究法”的特征。正因于此,社会研究报告立足于科学方法,从而被披上了一层“科学”的外衣。


  

  由于这类科学证据所赖以生成的科学方法属于社会科学方法,因此可以发现它们与诸如DNA鉴定结论、毒物鉴定结论等依赖自然科学方法的常见的科学证据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证据法学研究所探讨的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应用的所谓科学证据其实主要是局限在了自然科学领域。但是一个基本的理论架构在于,既然科学已经被公认为应当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这两大分支,那么科学证据也相应地应当划分为自然科学证据(natural science evidence)与社会科学证据(social science evidence)这两大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从理论上讲,但凡建立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基础之上的证据不仅应当被视为是科学证据,而且应当被归入社会科学证据的范围之中。不过,纵观社会科学证据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特别在是美国的发展,它的主要特征并不在于其建构于社会科学的理论,而在于它所赖以生成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其中以“调查研究法”的应用最为广泛。于是,上文所介绍的在我国法庭中出现的上述“社会研究报告”正是由于采用了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调查研究法”,因此可以视为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社会科学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显然并不局限于“调查研究法”,因此虽然社会科学证据在目前的中外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社会研究报告,但是在从理论上讲实际上可以表现为更加丰富的形态。


  

  与我国在社会科学证据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方面几乎尚未起步的现状相比,社会科学证据如今不仅在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获得了广泛的应用,而且也出现在像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具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庭之中。但是,纵观社会科学证据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还是当推美国所处的绝对领先地位。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社会科学证据逐渐与传统的“自然科学证据”一道,在美国呈现出并驾齐驱之势。比如,安齐塔(Angelo N. Ancheta)在2006年出版的《科学证据与法律的平等保护》一书的“作品描述”(Product Description)中提纲挈领地指出,“自然科学证据及社会科学证据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为司法判决提供了证据材料,”[4]从而对社会科学证据的价值给予了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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