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力图整合20个部门,构建全国性执行联动机制。这大幅提高了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成本并形成有效的压力机制。但该意见仍是一份框架性文件,各部门间的相互衔接、冲突协调和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和细化,实践中联动的障碍极多,故实施效果不容乐观。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统一了财产刑的执行主体,细化了执行程序。但该文件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执行不能、司法协助、执行返还机制等重要问题未作规定,某些条款如财产刑减免条件、被害人赔偿请求权、第三人正当债权的序位等仍需进一步明确。
局部的突破
在前几年举措的基础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发起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持续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对执行程序进行了修订。
“执行难”案件中约有15%缘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旨在综合运用被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法院依职权调查及审计执行、悬赏举报等手段,化解难题。该意见涉及财产保全、调查,惩治规避执行行为等,既需立案、审理、执行等法院部门密切合作,也有赖于法院与其他单位的联动配合。故该意见能否顺利实施并产生良好效果,仍有待观察。长远而言,惩戒和威慑只是一方面,还需注重培养社会诚信。如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正面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目前委托执行工作运转不畅的状况。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及司法的地方化、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权限不明、受托法院缺乏执行激励、委托执行程序繁琐、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协作意识欠缺等因素存在,该规定很难产生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