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
新修正的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这一规定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我国实践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主要是作为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补充机制。有代表指出,合适成年人到场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权利,核心是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对于法定代理人不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也可以由合适成年人到场。
有代表指出,新修正的刑诉法对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规定还不尽完善。比如,哪些人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是否每一次讯问和审判都必须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参与,对于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而取得的口供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逐渐予以细化。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中的辅佐人制度,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进行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新增内容。有代表指出,相对不起诉就是可以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是应当起诉,首先符合了起诉条件。未成年人符合不起诉条件,则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因为应当起诉,但由于罪刑轻微且具有悔罪表现,从而作出的一种有条件不起诉。因此,附条件不起诉更倾向于起诉的性质。
很多代表认为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非常有限,建议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应当进一步论证过失犯罪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有代表认为,新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适当的,为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一个过渡期,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刑事记录封存机制
新修正的刑诉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有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和相对不起诉污点限制公开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