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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

全力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


郭云忠;王贞会


【摘要】4月14日至15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检察日报社、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在江苏常州召开。与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作用、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记录封存机制和未成年人矫正机制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探讨。
【关键词】成年人;司法
【全文】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1979年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1979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开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之路;第二次是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奠定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第三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作为一项特殊程序加以规定,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


  

  新修正的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还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作了区分,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细化了应当逮捕的情形,增加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这些都为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代表介绍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数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不捕率上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尤为明显。当然,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既有政策上的,也有程序上的。有代表从观念认识、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等方面分析了未成年人审前被羁押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符合比例性原则的羁押标准;三角诉讼结构的羁押程序;符合诉讼规律的羁押审查机制;配套衔接机制。有代表还指出,应当强化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管护基地等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中的作用。同时,还要重视对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教育,设置一定的干涉机制,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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