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出,刑法学界称经济犯罪是两次性违法(经济法规范和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经济犯罪,必须研究规制经济行为的特定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而且其违法性的依据必须基于全国性而不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判断,以保证经济犯罪定罪标准的全国统一性,这是现行刑法的明文要求。同时,还必须结合行为当时的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不能仅仅局限于研究刑法规范本身,因为其实质性构成要件都存在于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之中。我们需要对行为主体的违法性认识作出客观判断,而经济、行政性法律、法规的复杂多变,有时正是造成合理性“误解”并形成“认识错误”的重要原因,需要慎用“推定”,仔细求证。
经济犯罪的交错性。法律关系复杂多变、交错综合,是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特性。经济犯罪从形态、结构、成因直至判断等,都比普通的治安犯罪、财产犯罪要纷繁复杂,并且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性也强。经济犯罪行为又常常与其他正常的经济行为或者经济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交互纠缠,刑民、刑行、刑商关系穿插,很多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难题都发生在经济犯罪认定的领域。不少经济犯罪案件虽经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刑法学界的学理之争依然不断,甚至成为刑法学教学中长期使用的教案。学者对于某一个案件的判决尤其是定性问题提出诸多不同意见,实属正常现象,因为司法机构(比如法院)在案件的讨论中,其实对一些问题也同样存在不同的意见甚至激烈争议,但司法最终必须得出“统一结论”。而事实上,裁判的结论却常常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有时甚至仅仅才是“一票之差”。
理论学者自然可以始终坚持自己的“一孔之见”,甚至长期进行论证,坚持不懈,对同一问题的争论再久,也只是学术之争,可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法院的判决,对于当时的行为尤其是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现实的影响,并且常常是影响重大,对其他同类行为也有作出“相类似处理”的参照作用。因此,司法面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必须及时拿出相对确定的结论,即使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必须作出某种诸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何确定刑罚处罚的结论。特别是现在所谓的“首例案件”,大多属于新型案件的类型,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的深入讨论甚至出现对定性处刑的广泛争议。所以,如何加以应对,选择最佳处置方案,考虑的因素可能相对于学者而言,要具体、复杂得多,现实压力也要更大一些。而经济犯罪判断的复杂性或许正在于此。无论是从经济形势的变化,法律、法规的更替,以及专业知识的要求、法律关系的综合交错等方面来看,经济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也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去加以细致甄别和认真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