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法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之构建

  

  由此,为了解决在犯罪嫌疑人死亡、失踪、逃跑情况下扣押款物的处理问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财产性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失踪、逃跑,只要有证据证明款物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犯罪,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性质是特别的民事诉讼,不宜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而应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和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被告人返还被害人不能或上缴国库不能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追征或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在该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提交证据和发表意见,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有权对涉案财物的实体裁决行使上诉权。


  

  (三)在法典体例上,应当将扣押措施纳入到强制措施的规范体系中,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上对扣押程序进行精密性设置


  

  扣押的启动涉及扣押与搜查之间的关系。扣押程序在有的情况下是单独进行的,但更多的时候是依附于搜查程序的。对于扣押是否单独作出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一般把扣押与搜查一起规定,扣押基本上来源于搜查权,在有证搜查中,搜查证本身就写明了何种物品可以扣押,不需要另行签发扣押证。[10]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对扣押单独进行规定,对于扣押要求单独签发扣押证或单独作出决定。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通则第八章中对扣押命令有关程序单独作出了规定。[11]为确保强制措施的精密化立法,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独立式”立法例,将扣押独立规定。从长远来看,有必要设立司法审查制度,让中立的法官介入刑事扣押,对侦查机关的刑事扣押活动实行审查监督,以规范侦查人员的刑事扣押活动及保护相对人的则产权。这种司法审查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分别适用于有证扣押和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扣押,这样既给予了侦查机关必要的自主权,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使侦查机关的扣押活动仍处于法官的审查监督之下,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启动程序应对启动的申请、批准的主体以及适用的条件作出规定。例如,在美国,警察向治安法官申请搜查(扣押)证时,在申请书中必须说明以下基本事项:警察要搜查的对象;搜查的目的以及拟扣押的物品;被扣押物品的主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构成情况;申请令状的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等。我国也应借鉴这些做法,改革现行我国将刑事扣押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的权力配置格局,鉴于我国检察官在制度角色上具有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特点,因此,在具体设置上,应当采原则上由法官来决定扣押,紧急情况下可以由检察官决定,并应提高和明确扣押的启动标准,摈弃“侦查需要说”,改采“合理根据说”,[12]以改变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随意启动扣押的不合理现象。


  

  (四)明确规定扣押对象的范围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没有任何物品‘天生’就是犯罪证据。相反,很多物品只是因为碰巧与特定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才具有了证明价值,那么,我们应当承认: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其实只是特定物品的一种特殊属性;相对于其‘证据属性’,该特定物品首先应该是一个民法上的‘物’,或者说,是体现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财产’。……在搜查扣押领域,当我们在谈论‘证据’时,我们不应当仅仅关注该物品所具有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明价值。而且还必须意识到,该物品有可能是某个人依法占有的‘私人财产’。因此,在立法层面上,搜查扣押制度的构建必须在个人私人财产利益与追诉犯罪利益之间进行价值权衡,而不是为了追诉犯罪一味地忽视、牺牲个人的则产权益。”[13]打击犯罪不能不计成本,要从诉讼目的出发,转变刑事扣押过程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司法机关在采取刑事扣押措施时,除了要考虑查办案件的需要,还要考虑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尽量避免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扣押措施时,要遵循比例原则,不仅要考虑合法性的问题,还要考虑合理性和必要性。笔者反对只要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明价值,就一概予以扣押的强职权主义的做法,而认为应当探讨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采取类似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以对证据提出命令的方式,责令相对人在开庭时自行携带该物品到庭予以展示,从而避免扣押该物品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的诸多不便。因具有证明价值而被扣押的第三人合法财产,应当像证人作证获得补偿一样,因其财产的用益物权受到限制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应当借鉴国外做法,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对动产扣押不移转占有,而允许当事人继续占有和使用。[14]应当赋予特殊主体的免予扣押权。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职业秘密物品以及律师、心理医生等因业务上的信赖而得知的事项所作的记录,应禁止扣押。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