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之构建
张栋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延续了以前的做法,在强制措施部分并未将对物的强制措施纳入,这是草案的一大遗憾。作为一项常用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扣押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国家和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一定程度上也与我国没有确立保全性扣押制度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执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应有权依职权或依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申请对涉案款物、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财产实行保全措施。应在修改《
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强化对物的处分的程序化和正当性的规范,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以切实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物的强制措施;保全性扣押
【全文】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纳入宪法条文,财产权被称为“最根本之自由”,它被视为公民的基本人权。[1]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和完善,在刑事诉讼领域,“扣押物”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国刑事诉讼对权利的保护往往倾向于围绕着“人”展开,而有意无意忽略了对“物”的保护,1996年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人身强制措施,并未将包括扣押在内的其他证据保全手段作为强制措施加以规定,对诉讼中“扣押物”的处分的正当性明显关注不足。2011年8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仍然延续了以前的做法,在强制措施部分并未将对物的强制措施纳入,这不能不说是《草案》的一大遗憾。财产权与人身权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绝不应弱化对物的处分的程序化和正当性的规范,而应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以切实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财产权。
刑事诉讼对物的强制措施的设置一般是围绕着扣押展开的,“扣押,乃为取得物之占有的强制处分,所干预者主要是宪法所保障的人民之财产权。”[2]作为一项常用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扣押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国家和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它对公民的财产权利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限制性,虽然我国没有将其规定在强制措施部分,但在侦查行为的相关规定中,《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以专节对其进行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在2006年规定的基础上,从扣押的程序、保管和处理等方面对财产权保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未能取得突破,实践中也争议颇多,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研究。就推动立法而言,《规定》虽然在扣押的程序、保管和处理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一方面其本身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进程,与其他公安司法机关无涉,实践中的非法扣押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尽快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具有更高法律位阶的扣押程序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促进司法而言,对刑事扣押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剖析现状,分析原因,有助于抑制侦查中心主义思维,扩张司法权的作用范围,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从而为不同性质及特点的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程序的正当化运作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