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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四)旧区改造中如何体现公共利益


  

  在我国仍处于城市化进程时期,各地发展又不均衡,需要面对城市旧区改造与发展的客观现实。由于城区功能布局的客观规律性,大部分旧区改造不可避免渗透着商业性项目用地。而有些地方以旧区改造为名实施商业开发,补偿又不到位,是造成旧区改造变异并引发矛盾的重要原因。因此,旧区改造必须体现出公共利益的属性,才可能顺利实施。需要从以下方面予以体现:


  

  1.征收主体应当为政府。从理论来看,行使征收权的主体,只应为行政机关,政府应是行政征收的主体。从现实来看,目前政府即便不是拆迁主体,也没有避开拆迁中的矛盾,一旦发生冲突,矛盾的指向和提出解决方案的仍然是政府。《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征收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原条例中所说的从政府手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是由拆迁制度向征收制度转变后的逻辑必然。


  

  2.公共利益的认定权应当交给政府和法院。理论上说,政府、第三方组织和司法部门都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有学者主张,专门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委员会等第三方组织,对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进行认定,以保证判断的客观性。《征收补偿条例》9条第1款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笔者认为,从目前我国的现实出发,仍以政府先行认定为宜。因为政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更为了解旧区的实际状况,了解规划项目的用途、性质等具体情况,同时还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专家的意见。如果产生争议,或对政府的认定不服,再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作出最终裁断。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征收效率,也保证了社会公平正义。


  

  3.认定公共利益的“四条底线”。旧区改造中要体现公共利益,政府应当守住以下四条底线:


  

  一是拆迁目的应当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主要目标。结合建设用地的供应需要,有计划地选择集中成片的旧居住区,应当从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出发征收;在拆迁补偿时,为体现改造目的,应当为原住居民提供就近安置或者回迁的选择。如为了有利于控制拆迁成本,就近安置房源可在新建普通住宅项目中配建,或者由政府指定机构拆迁其他旧住房时,在原址集中建设安置房。


  

  二是动迁后土地使用要确保相当程度的公益性。动迁后,土地理应优先考虑用于原住户居住条件的改善。而实践中,土地全部用于原住户的情况极少,大量的是渗合着其他公益性项目和商业开发项目。这是无法避免的现实,也就是说,在区域性城区改造中,全部土地使用没有一点商业性项目开发混和在其中,是很难做到的。但为了保证拆迁行为的公益属性,笔者认为,土地使用中必须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公共利益性质的项目。这需要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如其中有商业开发项目的,其土地使用面积一般不宜超过50%。当然具体比例也可以由各地方根据不同区域确定不同比例。例如,中心商务区可以要求不低于1/3用于公益性项目,郊区不低于2/3,等。另一方面,对公益性项目也可作列举式的界定,如学校、医院、邮局和集贸市场建设等,应当认定为非商业设施;以服务于周边居民生活为主的一些小型商业设施,如小型商铺、便利超市等,也可以作为公建配套设施,纳入公益性范围。


  

  三是必须给予动迁居民充分的补偿。总的目标是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让动迁居民成为旧区改造的最大受益者。对可能造成的工作、生活、学习等影响,有充分的补偿,不能因征收而妨碍私人财产权益的完整实现。


  

  四是需要建立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弥补机制。如果土地使用规划从公益性调整变更为商业性动迁的,要有公平合理的弥补机制,及时按照商业性动迁的补偿标准,补足到位。


  

  三、上海在旧区改造中的主要探索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上海旧区改造的房屋动迁,在原条例没有废止之前,曾经根据实际和上海的特殊情况,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一些程序性的设计和制度上的创新,在保障居民参与权和知情权的基础上,力求更好地维护旧区改造中居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旧区改造中如何进行征收与补偿,上海的18个区(县)都进行了一些探索,笔者从中选取了浦东塘一塘二地块、闸北桥东二期地块、卢湾区390地块、黄浦区东元坊地块、虹口区虹镇老街地块等5个试点地块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提炼出如下几方面的做法。


  

  (一)规划的认定及项目的启动


  

  为了避免旧区改造的随意性,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旧区居民的不满,并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征收项目进行控制和规范,上海明确需要征收的旧区改造项目,必须是经过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项目。目前,上海旧区改造项目的认定及项目启动主要包括:


  

  1.制定全市旧区改造规划。按照旧区认定标准,各区(县)政府将自行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上报市旧区改造办公室,由市旧区改造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制定全市的旧区改造总体规划,作为一段时间内,全市旧区改造项目启动实施的依据。


  

  2.旧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纳入全市旧区改造总体规划的旧区改造项目,分成两个层次:一部分旧区改造项目由市里直接推动,组织实施,比如:浦东塘一塘二地块、闸北桥东二期地块、虹口区虹镇老街地块,就是由市直接启动组织实施的项目;另一部分旧区改造项目,经市里认定后,由所在区(县)组织实施,以调动区(县)的积极性。如:卢湾区390地块、黄浦区东元坊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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