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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策研究


  

  从国内历次“打黑除恶”的效果看,虽然每次都收到过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伴随其后的,却又是犯罪的急剧增多,而且“打黑除恶”的效果越来越不够明显。当“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风头过去之后,犯罪势头又回升起来,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死灰复燃,继续危害社会。由此可见,在当今社会环境下,仅仅通过“打黑除恶”无法达到完全遏制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目的。因此,在重视局部“打黑除恶”方针的同时,也要注意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措并举,综合施治,积极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


  

  (一)转变经济发展观念,增加民众幸福感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家免去了征收几千年的农业税,免去了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免去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提高了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范围和金额,作出了切切实实让利于民的重大举措。然而,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民众的幸福指数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状态,与民众的期待仍然相距甚远。尤其是社会分配的不均,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凸显。一部分人产生仇富心理,采取极端的手段表达自己对社会的不满,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必须转变以往经济发展观念,不再一切以整体经济增长为中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重社会物质产品的共享,更要注意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


  

  (二)重视特殊群体的教育和管理,降低其再犯罪率


  

  在强调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即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从实践看,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后的最初一段时间是最危险的时期。相关统计显示,刑满释放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两年内的重新犯罪率高达5%左右。难以融入社会是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我们需要建立各种配套机制来确保实现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化教育,巩固服刑改造的成果。例如对服刑人员进行专门的技能教育、再就业培训、心理矫正辅导等,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消除其反社会心理。相关部门应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后续追踪、回访工作,及时解决他们在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减少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对保护伞的打击力度,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后台力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熟具体表现在其向经济领域“漂白”和寻求“保护伞”庇护上,所以,哪里有黑社会存在,哪里就必然有腐败存在。“打黑除恶”斗争的实践一再证明,如果不在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彻底查清其“后台”和“保护伞”,在整个侦查、审理的过程中必定会阻力重重、成效不大。即使勉强结案,也不能够彻底消灭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该组织还有可能东山再起。所以,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以及打掉“后台”和“保护伞”应该成为“打黑除恶”斗争的重中之重。重庆此次“打黑”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胜利,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坚持打黑与反腐同步推进,深挖细查了黑社会性质犯罪背后的保护势力,不仅打掉了一大批黑恶团伙,也铲除了一批“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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