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鲁冠南
【摘要】我国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组织形式的“合法化”、通过垄断市场获取超额利润、与权力结合寻求保护伞、暴力特征逐步弱化、政治投机成为趋势等为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惩治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措并举,综合施治。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对策研究
【全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变化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境内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长,有组织犯罪急剧增多,一些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发展演变,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的雏形,带有黑社会性质。[1]
一、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及发展的主要因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及发展的因素纷繁复杂,然究其根本仍然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辅之以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争夺、人们的生产发展对生态环境破坏等次要矛盾。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五个因素:
(一)社会因素
黑社会犯罪在本质上是人类生存状态的一种反映,它的存在折射的是这个社会无序、病态的一面,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问题,因而探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必须从社会有机体本身去寻求。
对特殊群体的忽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条件,主要体现为对刑满释放人员、“两劳人员”的安置、控制和改造效果不理想,使他们难以有效回归社会;再犯罪率居高不下,使得他们重返社会后得以迅速结合起来并实施新的犯罪,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生存和发展条件;同时,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大多数缺乏一技之长的“两劳人员”无法谋生,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很多人从心理上仇视并试图报复社会。从重庆李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来看,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的成员占到25%,这些成员在整个犯罪组织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