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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模式之弊端及改革路径

  

  (二)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环节,允许当事人和解,继而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


  

  在处理轻伤害案件中,本着“被害人权益为重,兼顾司法效率”的原则,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对案件作灵活处理:发现属于情节轻微可自诉、亦可公诉的案件,可召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社区组织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召开座谈会,根据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民事赔偿、个人表现情况,以及是否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因素,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的情形下,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分别对犯罪嫌疑人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应时刻对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轻伤害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对可自诉可公诉的轻伤害案件,尽量建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三)在审判环节,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终止诉讼程序


  

  针对该类轻伤害案件的特殊性,在审判环节中,可把“和解、调解”的法律思想贯彻始终:或当事人在开庭前、庭审间隙期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则终止进行着的审判程序;或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制作调解书,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其法律效力,被害人可凭借该调解书要求被告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愿调解或签名确认前反悔的,法院应根据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相应的判决。


  

  在走自诉程序过程中,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司法效率,可建立“绿色快速诉讼通道”。即针对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伤害案件,法院可采取较为简易的开庭程序,优先处理此类案件,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尽快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秩序。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鼓励被害人走自诉道路


  

  刑诉法知识的匮乏,是被害人在轻伤害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想到找公安机关帮忙的原因所在。为此,在日后的普法宣传与教育中,可适当向人民群众传授一些程序法方面的知识,耐心向群众讲解公诉与自诉两者间的区别,通过实例展示,分析自诉权在解决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优势所在,鼓励被害人通过走自诉道理,照样可以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而且省时省力,比起繁琐的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在解决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优势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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