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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模式之弊端及改革路径

  

  二、故意轻伤害案件公诉化多的原因分析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发生,原因都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上述司法实践现状也不例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从当事人角度看,被害人对法律了解较少,“有事无事先求助于公安机关”的惯性思维使得大量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环节


  

  基于法律知识的薄弱,一般的社会公民都难于对公诉权与自诉权进行明确辨认。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只要出问题了,大至杀人放火,小至财物丢失,甚至邻里纠纷,第一反应就是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皆因公安机关与其联系最为紧密,相比较而言,检察院与法院则略显生疏。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通过国家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并达到民事赔偿的目的,被害人可以一劳永逸,省去收集证据材料、出庭控诉等不必要的麻烦。而案件一旦进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就犹如走入“单行道”,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从侦查、批捕、起诉一直到审判,中间不得掉头,直到法院的审判活动结束,只有极少数案件会在法院宣判以前因撤销案件或不起诉而导致诉讼程序终止。


  

  (二)从法条上看,法律与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完善,不明确,导致被害人难以有效行使自诉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而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四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精神,八类轻微刑事案件,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看出,刑诉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矛盾,被害人对法律的理解将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被害人就轻伤害案件向法院提起自诉,困于被害人收集证据材料能力有限,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法院是直接驳回起诉还是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将是个难题。各地法院在该问题处理上的不统一更是使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假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或者立案侦查,那么该案将彻底进入公诉程序;或者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自诉。这样,两家机关都在做“二选一”的选择题,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两家互相推诿,被害人控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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