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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模式之弊端及改革路径

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模式之弊端及改革路径



——以故意轻伤害案件为视角

何正华;黄恒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既可自诉亦可公诉的案件,因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追诉方式会使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选择自诉大都会以法院调解或双方当事人和解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结案;选择公诉则会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终结。本文以故意轻伤害这一类典型案件为视角,在分析自诉案件公诉化处理弊端及原因的基础上,对既可自诉亦可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追诉模式提出了具体改革思路。
【关键词】故意轻伤害;公诉;自诉;路径选择
【全文】
  

  就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模式来看,属于以国家公诉权为主,兼以被害人自诉权为辅的追诉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自诉案件的适用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中,第二类性质的案件介乎于公诉与自诉之间,两者之间的关系衔接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以生活中常发多发的故意轻伤害案件为例,大部分本可以通过自诉程序消化的案件却有意或无意地走公诉程序,既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又使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从而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需要针对此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把握好在处理故意轻伤害案件中公诉权与自诉权的行使尺度与衔接,让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取得一个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现阶段轻伤害案件公诉化追诉的弊端


  

  不加选择地让过多轻微的轻伤害案件进入公诉程序,不但使程序变得僵化,也影响了被害人诉讼目的的实现,与当前我国“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不相符合。自诉案件公诉化追诉将产生以下弊端:


  

  (一)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法对每一种犯罪在适应定罪和量刑时,都应当做到罚当其罪,罪重的重罚,罪轻的轻罚,没有罪的不罚。同一个轻伤害案件,如果走自诉途径,其结果百分之九十以上是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最终以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期待的方式结案。但是如果走公诉途径,其结果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法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变为一纸空文,而这却是原被告双方都不希望出现的结果。特别需要一提的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某种原因(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还可能是双方的原因)而导致对方受到轻伤,如果走自诉程序,其结果往往是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了事,既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会面临因为犯罪而被单位开除公职的危险。但如果走公诉程序,则完全可能会因为同一个行为同一个后果,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所在单位开除公职。从刑法角度来说,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却得到完全相反的不同判决,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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