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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二)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


  

  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也称为“集体行为”、“集合行为”。在社会学上,一般将各种人数众多、无组织的群体行为,称为集群行为[1]140。从社会规范的角度而言,社会主体的行为一般都处于特定的社会规范的约束之下,服从社会规范的指引,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些行为可能不受通常的社会规范所指导,这些自发的、无序的、无结构的、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就可以称为集群行为。集群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群众骚乱、集会、游行、罢工、种族冲突,这些行为之间可能相互影响,也可能互不相关。


  

  从大众心理角度对集群行为进行开创性研究的是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勒庞(Gustave Le Bon)。他认为,集群是一个组织化的心理群体,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定律的支配。在集群情况下,有些特点是为群体所独有,孤立的个人并不具备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即使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克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第二个原因是传染的现象,它也对群体的特点起决定作用,同时还决定着它所接受的倾向。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他的个人利益。这是一种与他的天性极为对立的倾向,如果不是成为群体的一员,他很少具备这样的能力。第三个原因指的是易于接受暗示的表现,它也是上面所说的相互传染所造成的结果。所以,群体中的个人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5]49-52。


  

  继勒庞之后,对集群行为做出系统性研究的是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Neil Smelser)。作为结构功能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斯梅尔塞受到了经济学的启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对最终结果都有不同的贡献,都是必需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失败都会导致生产过程本身的终止,因此,每一个阶段都在最终产品上增加了价值。斯梅尔塞将这种价值累加(value added)的观念引入,提出了产生集群行为或社会运动必须依次出现的六个要素。他的价值累加理论假定,只有当六个特定要素在特定情况下结合起来或相互作用时才能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这六个条件分别是环境条件、结构性压力、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行为动员以及社会控制能力[6]。只有当这六个特定条件在特定情况下结合起来或相互作用才能导致集群行为的产生,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社会控制能力,集群行为最终是否发生取决于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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