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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一)风险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


  

  风险社会理论(Risk Society)的主要创始人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他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集中探讨了有关风险社会的问题,使得风险社会的概念和理论成为全世界都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贝克认为,风险是现代性的产物,具有现代性的特征。之所以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主要理由在于:其一,产生于晚期现代性的风险,在本质上是与财富不同的。如水、空气中的毒素和污染等,它们会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预见的。其二,风险具有完全不同的分配逻辑,或早或晚现代化的风险同样会冲击那些生产它们和得益于它们的人。例如,生态灾难和核泄漏是不分国家和边界的,即使是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也在所难免。其三,虽然风险的扩散和商业化并没有完全摒弃资本主义发展的逻辑,但它使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就意味着,随着对它自己释放的风险的经济发掘,工业社会产生了风险社会的危险和政治可能性。其四,你可以拥有财富,但必定会受到风险的折磨,因为风险是文明强加的。其五,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政治性,原来认为非政治性的风险,如自然和人类健康、市场崩溃、资本贬值、对工业决策的官僚化审查、新市场的开辟、巨额浪费、法律程序和威信的丧失,在风险社会中出现的是一种灾难的政治可能性。风险社会是一个灾难社会。在其中,异常的情况有成为屡见不鲜的情况的危险[3]。


  

  由于现代化是一个自我创新的过程,因而工业社会也会被淘汰,这就意味着风险社会的出现。风险社会其实是指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发展阶段。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产生是“由于工业社会的自信主导着工业社会中的人民和制度的思想和行动。风险社会不是政治争论中的可以选择或拒斥的选项,它出现在对其自身的影响和威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自主性现代化过程的延续性中。后者暗中累积并产生威胁,对现代社会的根基产生异议并最终破坏现代社会的根基”[4]。


  

  从贝克对风险社会的论述可以看出,风险社会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风险社会本身是社会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现代社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形态。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体现着风险社会的特征,也存在着巨大的社会风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得到快速发展,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转向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社会,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具备风险社会的特征,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例如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生态急剧恶化,因此,中国社会在急剧发展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许多不可预料也无法避免的社会风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了高风险社会,存在着自然风险、结构性风险、制度性风险、技术性风险等诸多类型。对此,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群体性事件增多,这些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破坏性的特征,正符合风险社会的特征。所以,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风险社会的特征,而群体性事件正是中国进入风险社会的一个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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