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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秦强;郭星华


【摘要】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社会的过渡性、阶段性和不稳定性特征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发生在风险社会中的一种集群行为。风险社会是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集群行为是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我们应当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特点,从而确定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和解决机制。
【关键词】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风险社会;集群行为
【全文】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三十余年。在这段时期中,中国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深刻改变,主要体现为我国正在由一个传统的人治社会向一个现代化的法治社会转变。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历程表明,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革故鼎新、激荡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的社会一般都具有过渡性、阶段性和不稳定性的特征。一方面,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已经逐渐解体,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逐渐减弱,就会出现“规范真空”或“控制失灵”现象[1]405;而另一方面,新型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正在形成过程之中,还没有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接受和充分认可。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作为一个社会有机体,传统社会的各个组成要素与现代社会的各个组成要素之间必然会产生种种冲突和矛盾,这样,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系统内部自然也会产生种种冲突,从而造成转型社会的不稳定特征。这种社会冲突的集中体现就是转型时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定义繁多。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一般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原因而引起的,有众多人参加的,并且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2]。近年来,我国比较有影响力的群体性事件有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上述具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新旧社会秩序的交替和社会结构的变革而引发的社会冲突的一种集中反映。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既有社会结构自身不断发生变革、社会利益不断发生分化的原因,也有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类似问题经验不足、能力不够,致使问题不断发生扩大的因素。在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正视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各种社会利益在不断分化,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产生,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及时有效地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群体性事件的本质:风险社会中的集群行为


  

  从根源上看,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在法社会学中,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主要与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密切相关。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在特定条件下的集中体现,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也印证了风险社会理论和集群行为理论的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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