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对所有权看得更加宽容了,东德的私有土地达到了百分之二十五,所有的住房都是私有的。私有土地量最大的就是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它们的私有土地在社会主义时期达到百分之四十。这些国家严格地按照马克思的教导,只能对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非生产资料没有公有制的问题,包括土地在内。
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和朝鲜目前做法,和苏联东欧很不一样。比如说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把一切土地收为公有,一切生产资料甚至是生活资料也尽可能的要公有。中国在公有化的道路上,甚至完全不尊重民众的意愿。像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现在从历史文献来看,农民入社好像是农民积极入社有一个社会主义高潮等等;但是,去年10月公安大学崔敏老师在第二次“法学名家论坛”上报告说,根据他收集的资料,那个时候农民入社基本上是强制的,为此被关押的人很多。人民就是这样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政治运动,人民已经没有什么财产了,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人民的生活怎么办?这就出现了中国持续时间最长的“温饱问题”。各位看看中央的文件就可以知道,只有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中国才解决了民众的温饱问题。那么,这也说明在八十年代之前中国的温饱问题长期没有解决。什么叫“温”?什么叫“饱”呢?“温”就是穿暖和,“饱”就是吃饱饭,从这个意思你就知道八十年代中期之前,中国老百姓就是吃不饱、穿不暖,就是这样一个情景。
请大家看看这个照片,是所谓上海知青在云南西双版纳插队。大家知道上海的姑娘是好打扮的,都很爱漂亮,而且这些姑娘又是青春年华的时期。可是大家看看这些年轻美丽的姑娘们穿的什么样的衣服啊?一个个上身到下身都是洗的花白,十分的陈旧,而且裤子上都是补丁。人民的生活就困苦到这样。每每看到这样的图片我就想起过去生活的自己。因为我也当过农民,我也有过这样的经历。那时候人民不是一个人贫困,不是说我孙宪忠贫困,而麻昌华富有,而是我和麻昌华、包括在座的你们的父母亲人都一样的贫困。
私有的所有权在道德上被彻底的罪恶化了,这样一种有效的解决民生问题的法律制度已经被彻底摧毁了。中国那个时候兴起的政治批判,连同私有所有权,从人文主义到启蒙运动,都被当作罪恶,完全不顾及历史真实。最后,私有所有权这一种权利在法律上成为一种不光彩、道德低下的代名词。这是我们研究和分析历史,尤其在今天要讲的一个核心的要点之一。
另一方面,在东方国家我们又会发现,这些国家都出现了高度政治化、神秘化的公共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所谓高度的政治化就是从政治上将他非常不科学地上升,声称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各个角度阐述它的伟大和高尚。所谓高度的神秘化就是说不把它纳入法律科学的轨道,不从民法所有权的基本定义来分析和阐述它。如上所述,所有权的科学定义,来源于所有权的主体、客体、支配关系分析,这是民法上最基本的逻辑。可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所有权的理论和制度,它不遵从民法科学的这些基本的逻辑,你不知道谁是它真正的主体、客体和支配关系。
人民是主体吗?但人民根本做不了这样一个主体。因为,人民做不了主体,就把所有权真正的行使权交给了政府,而政府恰恰是管理人民的,人民对于政府必须要服从。这样一个操作和变更的结果是,本来由人民行使的权利,最终变成了由管理人民的机构来具体行使的权利。咱们的《物权法》第55条就是这样写的。本来应该是人民的权利,怎么一操作就成为了管理人民的机构的权利?怎么能变成这个样子呢?
更大的问题在于,这种所有权项目下,支配的财产数目巨大。法律不叫人民管,不叫人民行使权利,那政府你也应该科学地保护、科学地运用也好吗!可是,我们都知道,甚至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只有中国的公共资产在不断的流失。为什么只有中国有这种情形呢?这就是我在这里写的第二个问题。因为它脱离了民法具体的技术性规则。没有遵从具体的人、具体的物、具体的支配关系这个规则,没有遵循我们基本的原则和逻辑关系,所以也就没有治理秩序、治理模式。真正行使权利的是谁?我们看铁道部的投资,一个人随意就可以决定几百万、几千万的投资,最终行使所有权的最终只是那一两个人。这样把公有制财产所有权变成了绝对的私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