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出了一个案子,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一个工人在机器旁操作,早先的有很多齿轮、传送带,都是裸露着,后来工人的胳膊被齿轮切断。此后,这个工人首先面临治疗问题;另外,残废不能劳动,他还有养家糊口的问题。工人向开工厂的资本家提出赔偿的要求,遭到资本家拒绝。后来工人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也判决工人败诉。因为资本家和工人签有细致的合同,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工厂招的是技术熟练的工人;工人应该知道在这种机器的性能。你对自己的情况是很熟悉的,你自己不小心,是你自己的问题,不是工厂的问题,资本金和法院都认为,工厂给你这么多工资就足够了。
很显然,这样一种古典民法的法权思想,对保护工人是完全漠视的。这就是后来在世界上就普遍兴起保护工人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原因。当然,社会主义思想的产生远比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要早很多。不多通过很多这样的案件,人们都认识到从社会的公平正义出发,必须要对工人设立社会保障。这样,人们就逐渐接受了社会主义的思想,开始对绝对所有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实事求是的说,德国政府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普鲁士的首相俾斯麦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也就是在德国还没有统一的时候,他就主持建立了工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他的做法是政府拿一部分钱,工厂拿一部分钱,工人自己出一部分钱,给工人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包括三大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就业保险,养老保险。像刚才那个工人,在那个时候的普鲁士,肯定能受到保险照顾,他自己不会因为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饭吃,不会因为受了伤,得不到医治,这个问题在俾斯麦时代就解决了。英国大概也是在那个时代建立了这样的制度,法国不久之后也建立了这样的制度。后来的北欧,还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终生社会保障制度。后来欧洲陆陆续续解决了这个问题。
真正把工人当作社会主义保障的对象的法思想,应该是什么样的?中国人从前苏联接受社会主义观念的时候到现在,好像也没有很好的想想。所以,一直到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人享有,多数人不享有。我们总是把自己称作社会主义,我觉得是不是应该好好想想作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该为工人和农民做些什么。
在社会主义法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人最早看到所有权的绝对化所带来的社会弊端,所以德国人很早就提出了所有权社会义务的原则,对私有所有权的绝对性给予限制。德国魏玛宪法中就明确采纳了这个思想,明确写道“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个所有权很显然是私有所有权,所有权承担义务,所有权必须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这写我以前的书写过不少,这里就不再多说了。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提出来,通过这个原则和整个思想的改进,私有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限制,再加上后来国家强调工人保护,劳动法、环境法、社会法等等法律的提出,都是限制所有权极端行使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的发表,绝对个人意志基础上的私有所有权在欧洲基本上不存在了。这就是古典民法的所有权到社会主义思想下的所有权发生的重大变化。
西方社会主义观念中的私有所有权是这个样子的,那么东方是什么样呢?
东方社会主义观念以苏联和东欧国家作为典型代表。东方国家采用的社会主义理论,主要是斯大林的理论,对私有所有权采取的极端的不信任的态度,它并不是要改造这些私有所有权的制度,而是彻底的消灭私有所有权。所以受斯大林思想影响的东方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尽可能的限制和消灭私有所有权。但是实事求是的说,苏联和东欧国家对私有所有权的限制和压抑,比东方的其他国家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和现在的朝鲜要宽容的多。苏联1937年实现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公有,但是其他的生活资料,苏联是许可私有的。苏联民法在法律里面明确承认法人所有权,承认工人组织的团体像工会拥有所有权,还有发明创造的团体的法人所有权。这些所有权在中国现在还没有得到承认。另外,苏联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法人类型的团体,像集体农庄所有权,都是实质性的权利,中国现在的权利状态还达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