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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商标或商号争议案

  

  商标法实施三十年来,很多名人均通过商标法设置的程序保护了自己的姓名权,如“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刘德华”商标、“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姚明一代”商标等等。因此,迈克尔·乔丹不能以违反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推翻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权。


  

  按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在商标核准注册前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并对异议结果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也可以在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注册商标,两种情况下,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确权诉讼。商标法之所以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考虑了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具有和普通民事权利不同的特点,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注册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民事权利取得的行政确认程序。实际上不仅中国,世界上几乎所有施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商标法均是这样规定的。


  

  对商号争议的救济程序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因此,申请人认为如果被告侵犯其在先权利,也应当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乔丹体育的商标、企业商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直接受理范围。在此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一方面应当告知原告(迈克尔·乔丹)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另一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的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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