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商标或商号争议案
程学琼
【关键词】法院;商标;商号
【全文】
前不久,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尚无定论,近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姓名权纠纷也正式由法院立案受理。两个案子看似没有关系,但作为原告的美国苹果公司和美国公民迈克尔·乔丹却具有共性之处。对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纠纷案,笔者认为该案不应当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双方的争议应当通过商标主管机关、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的法定程序予以解决。
商标法对商标争议的救济途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解决民事权利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标识如果与他人的在先姓名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确可能出现一个商标权的行使与他人姓名权发生冲突的问题。对于在先权利的法律救济,商标法已经设置了专门的异议程序和争议程序,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这两个程序来保护其在先权利,阻止他人的不当注册。其中,法律规定商标异议期在商标核准注册前有三个月时间,商标争议期在商标注册后有五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