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刑诉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樊崇义
【关键词】新刑诉法;控制犯罪;保障人权
【全文】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平衡方面有多处表现,其中更为突出的表现是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对刑事犯罪的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表现在:1.逮捕条件细化,便于掌握和适用;2.取保候审增加多项禁止性规定,改变取保候审执行不力的状况;3.监视居住制度增加规定,几种重大犯罪监视居住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4.增加规定电子监控;5.特别规定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将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身份证件(仅限于监视居住措施)交执行机关保存;6.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适当延长拘传的时间。
与此同时,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也在更高的层次上提高了人权保障的水平,使强制措施制度更加法治化和民主化。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对于保障人权方面作出了如下规定:
(1)强化和严格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强化了监视居住情形的辩护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三、四款分别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