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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著作权法的修订思路

  

  因此,修订著作权法不应局限于该法本身,还应当充分评估、借鉴和吸收配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将具有全局性、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吸收到著作权法中来,删除著作权法过于具体的内容。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清理配套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立足国情——


  

  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任何一国的法律制度都必须植根于本国文化,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众的认识水平相一致。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舶来品,在国内许多地方,远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的认知水平。著作权法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要以宪法为原则,对权利人的保护水平要与国情相适应,不能不自觉地向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看齐,尤其在临时复制和技术措施的保护方面。


  

  国际社会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WCT、WPPT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禁止网络环境下的临时复制,实质是禁止上网用户在线免费浏览权利人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这种禁止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不适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技术措施具有“保护一切、拒绝一切”的特性。WCT、WPPT要求制止直接避开权利人对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但并不禁止“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技术措施提供服务”,著作权法也做了类似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超越了WCT、WPPT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不仅影响了技术进步,还使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对权利人的限制制度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我国应当适当降低保护技术措施的水平,扩大避开技术措施的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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