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关于财产关系诉讼与家事诉讼的区分适用。现有立法局限于财产性争议的程序规制,而忽视了人身关系尤其是身份关系争议的程序规制,对于婚姻、亲子、收养关系的案件,由于缺乏家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立法而不得不一体适用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裁判相对效等财产关系的争讼原理和程序,导致身份关系的不和谐。由于家事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采取职权探知、职权干预、职权调查、不公开审理原则,适用调解前置、专属管辖、本人诉讼、检察官介入诉讼等制度。
其三,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制。在我国,虚假诉讼大行其道,而且愈演愈烈。当事人抓住民事诉讼制度的漏洞,或隐瞒真实事实,或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或为不知情的案外人设定义务,或串通实施无权处分行为,其目的无非是逃废债务、损害他人利益、谋求私利的最大化。而在此过程中,堂而皇之的司法程序成为当事人天然的合法外衣,民事诉讼的产物——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具有的既判力、拘束力,则为当事人侵害案外人利益谋求私利提供了正当化的借口。这种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既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地是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可见,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固然具有防范法院滥权的作用,但无法应付当事人相互串通的虚假竞技行为,也难以充分遏制利用诉讼实施损人利己勾当的发生。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入法,要求当事人诚实和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其四,关于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在规范层面上,我国民事诉讼法课予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然而却未赋予其直接收集证据的权能以满足其举证责任;在效率层面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调查证据的权限交由最无动力去调查证据、且对充分调查证据不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程序参与者,即法官所垄断,而对具有最强烈的动机去就证据加以认真收集的程序参与者,即当事人,却未赋予直接收集证据的权限和手段。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规范配置,出现了动机、权限与责任的严重错位,对民事诉讼基本价值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其程序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是值得反思的。本次修法必须解决严苛的举证责任与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的权限和手段之间的矛盾。
【作者简介】
肖建国,男,1969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