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宏观思考
肖建国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改
【全文】
一、法典分解化:民事诉讼法典化目标的实现路径
新一轮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际,值得反思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是民事诉讼法典化目标的实现路径问题。1991年和2007年两次修法经历已经证明,通过修修补补的方式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真正法典化,是不可能的,新中国也从来没有产生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因为按照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建构起来的统一民事诉讼法典,充其量只能称之为“民事诉讼法通则”(与民法通则相对)。通则式民事诉讼法典作为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确曾发挥过积极巨大的作用,但在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浩大工程即将竣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愈来愈完备之时,若仍然固守“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民事诉讼立法态度,抱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民事诉讼立法目标,坚持“重实体轻程序”的民事诉讼立法理念,那么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只会沦为二流的法律、“一条腿的法律”,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和程序法定的法治原则也只会在立法决策过程中一次又一次地落空。
形式意义上的民诉法典,虽然在新中国已经存续了近30年,但距离法典化的真实需求还相差甚远。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典以民事争讼程序为主要调整对象,而对于非讼程序法、法院调解法、民事保全法、强制执行法等不适用争讼程序原理的程序制度在立法供给上严重不足;即便就争讼程序本身而言,有关家事诉讼法、民事证据法、小额诉讼程序法等法律规范同样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真空和法律盲区。从条文数量看,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500多条,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有1066条,日本民诉法、非讼程序法、强制执行法、保全程序法采用了分散立法模式,条文加起来也有上千条。而我国民诉法只有268条,其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害条款和空白授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