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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制定法祖父母探视权制度研究

  

  (三)祖父母探视权符合我国家庭结构变迁的趋势


  

  近30年来,我国的家庭结构呈现小型化和多样化趋势。户均人口由1982年的4.41降至2002年的3.46和 2007年的3.17,25年中我国的户均人口数减少了1.24人。{25}核心家庭已成为中国的主流家庭模式,但是1人户和2人户呈现持续增长势头,1人户、2人户和3人户的比例从乡村到镇到城市呈逐步升高的态势,而4人以上家庭则相反。除核心家庭外,其他非核心小家庭式样,如空巢家庭、丁克家庭、单身家庭、单亲家庭等,正在构成我国城乡家庭结构的重要类型。{26}在此家庭结构多元化与小型化的背景下,赋予祖父母探视权有助于减缓家庭结构变迁(尤其是离异、分居、单亲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发挥祖父母的功能替代作用,增进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四)祖父母探视权符合立法的一致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将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为第二顺位继承人。{28}无论是我国的《婚姻法》还是《继承法》均明确规定了祖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定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中国家文化传承和当下中国的国情。{29}但令人困惑的是,《婚姻法》第38条却将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及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祖父母排除在探视权主体之外,无疑违背了立法的一致性原则,会影响相关立法的法律适用和调整效果。因为,相互负有抚养或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祖父母子女之间的实质性联系与互动不仅是必要和有益的,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剥夺祖父母的探视权势必影响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履行,损及相关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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