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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制定法祖父母探视权制度研究

  

  (三)父母虐待、遗弃子女或丧失行为能力


  

  根据美国部分州制定法的规定,父母不尽父母职责或有伤害子女之行为或可能(如虐待或遗弃子女,骚扰子女或有对子女的其他犯罪行为),赋予祖父母探视权可以避免或减少该伤害或伤害之可能的,应当赋予祖父母探视权。{5}父母一方(或双方)因虐待或遗弃子女、品行不端、犯罪行为、将子女寄养给第三人或子女由第三人监护等原因而被终止亲权的,祖父母取得探视权。父母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父母职责的,可依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赋予祖父母探视权。{6}


  

  (四)子女被继父母、祖父母一方或他人收养


  

  美国大部分州制定法将子女被继父母收养作为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法定情形之一。子女在被继父母收养之前,祖父母已经享有探视权的,该探视权不因子女被继父母收养而终止;子女被祖父母一方收养的,未收养该子女的祖父母一方享有探视权。子女被其他人收养的,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视权或原已享有的探视权是否终止,各州规定不一。在已经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49个州中,13个州规定祖父母的探视权因子女被收养(包括被继父母收养)而终止,{7}其他州规定祖父母的探视权不因子女被收养而自动终止,需根据其他影响子女利益的诸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五)非婚生子女


  

  美国共有12个州规定了祖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但各州对祖父母取得非婚生子女探视权的条件规定不尽相同。亚利桑那、阿肯色、佛罗里达等州规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祖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马萨诸塞州和内布拉斯加州规定,祖父母已经与非婚生子女建立抚养关系或亲权关系的,可取得探视权。新罕布什尔州规定,祖父母对已经确定身份的非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


  

  (六)祖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的事实


  

  新墨西哥州规定,年满6周岁的子女,需与祖父母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6周岁的,与祖父母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8}宾夕法尼亚州要求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1年以上,{9}德克萨斯州要求祖父母在申请探视权之前的最近24个月内至少与子女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10}怀俄明州规定,祖父母在申请探视权诉讼之前的最近18个月中看护子女6个月以上的,可取得探视权。{11}


  

  二、祖父母探视权与未成年子女利益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问题上,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儿童利益为首要考量”的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和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均作出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倡导性规定。探视权制度设置的首要甚至唯一考量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探视权主体的扩张或限制自然也不例外。正是基于增进子女利益之考量,美国各州将探视权的主体扩张至与子女有良好关系或实质性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祖父母或对子女福祉有利的祖父母。为确保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祖父母探视权制度设置中得到贯彻,美国多数州详细列出了法院在依据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赋予祖父母探视权时需要考虑的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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