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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

  

  1.法律规范是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形式特征


  

  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存在,二是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不可能所有社会关系都被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只有那些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社会关系,国家才把它上升为法律关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利益调整。任何一个部门法的法规范对与其相对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就会形成一类法律关系。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此,从形式上来看,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属于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2.国家意志性是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本质上讲,刑事执行法律属于刑事法律,而刑事法律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国家意志性,它是国家希望通过刑罚权的运用而实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目的的意志的法定化。所以,作为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意志内容是国家希望通过行刑而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刑罚目的。这是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3.刑事强制性是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刑罚执行法律关系表现为主体之间惩罚和被惩罚、改造和被改造的社会关系。无论是监狱还是罪犯,在确认、变更、消灭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过程中,都没有选择的自由,而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罪犯而言,这种法律关系的确立具有绝对的刑事强制性,它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量直接作用的结果,而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则一般是以间接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监狱刑罚执行直接以国家的名义将罪犯强行纳人到刑事法律关系之中,用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不容争议地规定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罪犯不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那么他们将面临的可能直接是刑事制裁。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体现出刑事强制性的特征,是国家强制力量直接作用的结果,因此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4.刑罚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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