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消极处事,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一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显然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不需要罪犯或其他主体的请求就可以开展各种活动,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宗旨引导下积极干预社会生活,努力追求“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社会效果。
再次,行政权效力具有先定性,而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预先设定的效力,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应当首先服从。而司法权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行为并不一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例如法院一审判决),但是一旦司法裁判生效,就具有终极性的效力。监狱对罪犯开展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效力具有先定性而非终极性。刑罚执行行为一旦作出就先行生效,即使罪犯对该行为不服,也应当在首先遵循的基础上开展救济,例如向监狱或其上级部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向检察院请求救济(行政救济)、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等。如果罪犯申请救济成功,则刑罚执行权的效力可能会被变更。
除此之外,监狱刑罚执行权还具有其他一些行政权的特征,例如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层级性,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体现审级分工性等。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监狱法理论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深入研究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对于我们理解监狱法的宗旨和目标,探求监狱法学的本质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由刑事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与罪犯之间以刑罚为纽带所形成的,以惩罚和被惩罚、改造和被改造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