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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督促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客观地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表面看来非常强大,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它与个人利益相比,更容易受到损害,而且受害后难以救济。甚至人们对其受损害时的同情程度就远远不如个人利益受损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12}。从现实我们国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例来看,主要是针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起的支持起诉案件中第三方地位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更多充当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角色。与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抗诉以及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监督以“监督说”为理论依据不同,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的理论依据实际是以“公益说”为基础的。按照郎咸平教授关于国资流失“保姆弄走了主人的财产”的提法,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是代表国家这个“主人”支持“保姆”进行诉讼的。既然诉讼本身最终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国家,那就不存在扩张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诉讼权利、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一说。至于国家及其代表因公权力体现出来的强大,这不能成为否定它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借口。尽管如此,正是因为尚有诉讼监督的身份,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过程中作为支持单位并不直接涉足诉讼,它只在开庭时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不参加庭审调查和辩论,这种克制审慎的做法事实上并未破坏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位。而由检察机关先督促起诉后支持起诉推出支持起诉的实质是督促起诉的观点更是不堪一驳。从字义上来看,支持与督促在有无监督内涵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从现实看,督促起诉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支持起诉,支持起诉亦无需督促起诉来起动,它们是互相独立的两个不同的制度设计。


  

  我们说,民事督促起诉针对的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失管的情形。现实中,除了因为主观原因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监管职能外,确实存在如因主要证据取证困难无法起诉、摄于某种势力不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以及起诉客观上有困难的其他情形。尽管对此类情况提起民事督促起诉亦无可厚非,但这样做不仅不能较好地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相反由此可能体现出来的是权力的傲慢。因此,将民事支持起诉作为民事督促起诉的前置程序,当监管部门在主观上不存恶意及懈怠情形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的途径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具有非常现实的积极意义。从司法成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法律规定虽简单,但毕竟是法律依据,而且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的细化,所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是当前维护公益的一种有效方式。从现实效果来看,这样做既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服务本质,又能彰显检察机关行使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职权的终极目标。


  

  (三)民事督促起诉后续救济机制的建立


  

  正如傅国云博士指出的,民事督促起诉相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上至少具有以下优势:第一,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有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管部门,特别是行政主管机关精通相关的专业、技术,懂得公共政策,对复杂多变的社会事务具有应变能力,而且政府决策具有针对性强和便捷快速等特点,能有效地应对瞬息万变的事务管理需要,这是司法机关无法替代的。而且检察机关通过建议、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体现为一种协作性的监督;监管部门对具体履行情况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体现为相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是一种积极的法律救济行为。第二,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一旦提起民事公诉,检察机关势必为诉辩、举证、质证投入大量的成本和资源,这些资源的耗费最终会外化为社会成本,从而增加社会的负担。因此,督促起诉程序在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可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实属公力救济的上策{1}。


  

  诚然,经过民事督促起诉程序,如果有关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上述一系列的便利和实惠自不必说。问题是如果有关监管部门经民事督促起诉后,仍然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时,其背后是否涉及渎职犯罪暂且不论,现实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面临的损害以及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胜诉权的丧失。此时,在监管部门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便面临由谁主张怎么主张权利的问题。笔者以为,为了保障民事督促起诉的效力,必须赋予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力。


  

  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持否定态度者围绕诉权、诉的利益等问题长争不休。笔者以为,持论者主要在于没看清检察机关历史本质。无论从检察制度的起源,还是从中外检察制度发展看,检察机关一直是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事实上,随着对民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是民事诉讼法“今后最主要”的方向。不仅如此,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普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本身也可以表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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