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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刑化弊端及其限制路径

  

  2.缺少判处无期徒刑适用的具体标准


  

  因没有判处无期徒刑适用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拥有过宽的自由裁量权,影响了无期徒刑适用的准确性甚至出现了错用、滥用的情形,未能做到对重刑种的慎用。法官裁判案件,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以抢夺罪为例,有些案件虽说数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别巨大”,但不应仅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参照具体的量刑情节,比如,手段是否残酷、动机是否卑劣、结果是否严重、并不十分严重,认罪态度是否良好、甚至一定的时空条件等等。这样的刑罚既惩罚了罪犯,还有利于罪犯的悔过和改造,同时在社会还起到教育的功能。


  

  (三)挂有死刑的罪名多


  

  死刑的多寡是衡量一国刑罚轻重的重要标准。在单行刑法通过大量增加死刑罪名来扩大死刑适用的同时,单行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还通过其他途径扩大死刑的适用。现行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的死刑适用具体标准存在以下缺陷或不足:


  

  1.大多数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


  

  考察日本刑法的死刑适用具体标准,我们可以发现,日本刑法中以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为死刑适用的前提条件的罪名有10个,以某种严重结果发生为死刑适用的前提条件的罪名有2个,二者之和为死刑罪名总数的70.59%。分析我国的刑事立法不难看出,“死刑适用标准缺乏明确性、具体性”是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显著特色。我国现行刑法中除了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等极少数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规定得较为具体明确外,其他绝大多数犯罪都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死刑适用标准。以“犯罪情节”和“财产损失(数额)与情节并用”为死刑适用条件的罪名多达36个,占死刑罪名总数的52.17%“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都是概括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适用,以此模糊条件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是极不合理,有失“明确性”原则的要求。


  

  2.死刑适用具体标准大大超出死刑适用总标准的限度


  

  分析美国保留死刑的各州死刑立法例,我们发现除极个别州刑法中的劫机、叛国罪、重大强奸罪、绑架而致被害人遭受严重且永久的身体伤害罪外,其他死刑罪名都是以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为死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并且即使出现了“致人死亡结果”也并不是必须适用死刑,还可以适用终生监禁等其他刑罚。换言之,其死刑适用具体标准的要求极高。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对死刑适用标准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具体标准的要求却相当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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