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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刑化弊端及其限制路径

  

  (二)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大量增多,刑罚趋重配置的倾向较为明显


  

  这类法定刑幅度中,最低刑有的为7年,有的为10年,但上限却是生命刑或无期徒刑,这类法定刑幅度的多寡是评价一个国家法定刑配置情形的重要指数。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此类幅度的法定刑共计20个,但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却陡增至65个,是前者的3倍多,仅凭这一项,我们就无法将修订后的刑法归人轻刑结构的范畴。


  

  (三)法定刑档次的分解不合理


  

  个罪法定刑上、下限落差大小与法定刑幅度个数不相应,即落差大分解个数少与落差小分解的个数多。就前者而言,在修订后的刑法中,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中有两个法定刑幅度: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职务侵占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法定刑跨度为拘役与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落差较大。但其只被划分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与5年以上有期徒刑两档。而持有、使用假币罪、保险诈骗罪等的法定刑跨度同样是拘役与5年以下有期徒刑,却被划分为三档。显然,两相对比,两分法不符合幅度大、分档细的规则。因为对如此大幅度的法定刑只分为两档,下档的上限过高、上档的下限过低,容易导致严重性相距明显的轻罪与重罪被同样处刑,违背轻罪轻刑、重罪轻刑的罪刑均衡原则。


  

  就幅度小分档过多而言,修订后的刑法中的少数犯罪的法定刑跨度虽大,但与其他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其分档的级数却多于幅度相同的犯罪的法定刑。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仅为拘役至无期徒刑,跨度并非最大,但被分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与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四格;贪污罪的法定刑为拘役至死刑,其跨度与前罪同,亦被划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与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四格。而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跨度为管制至死刑,大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贪污罪的法定刑幅度、但只分为三格。相比之下,四分法因分档过多而有其不足。一方面,分档过多,各档的幅度较小,必然导致上档幅度过小,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上档法定刑仅为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盗窃罪的最上档法定刑仅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贪污罪的最上档法定刑则为绝对死刑。由此而来,必然导致同处上档但严重程度悬殊极大的不同种罪被同样处刑,出现异罪同罚的局面。另一方面,四分法反映了立法者过分追求刑法明确化的倾向,但是法律的明确化本身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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