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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景区景点的著作商品化权保护

  

  二、景区景点的知识产权分析


  

  一般而言,景区(点)是一个可供人们前来休闲、娱乐、游览、观光、度假等的专门场所,该场所具有明确的范围界限和专业化的组织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0月28日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GB/T 17775-2003替GB/T 17775-1999)《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旅游景区(点)tourist attraction,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并进一步解释,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因此,旅游景区景点不同于无人管理的野外自然区域,也不同于一般的露天公共场所,它处于相关专门管理机构的直接控制之下,管理者(或经营者)对它进行维护、修缮、设计、整治、绿化、美化、净化、雕琢,投入了数量可观的资金和智力含量较高的劳动,就像雕塑艺术或建筑艺术的著作权应该得到尊重一样,关于景区景点的知识产权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文所涉及的案件来看,权利人对景区景点的知识产权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智力财产权角度分析


  

  英国的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通过对事物自然状态的描述,系统化、理论化地提出了财产权劳动学说。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都享有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种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是理所应当的{4}。并且在洛克看来,这样的权利即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并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的理论中并没有提及到对于智力财产的保护。但在18世纪的自然法中,智力财产原理已经受到重视,人们逐渐将自然权利理论扩展到智力财产领域,洛克的追随者们将劳动理论直接应用于“智力财产”学说,推动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的诞生。后来,黑格尔又从人格理论出发,对智力财产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认为,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方面的东西以及发明等等,都可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在买卖等方式中所承认的物同视{5},“智力上的天赋、博学和艺术才能”这些“内在的所有”一旦外化,即成为能够合法拥有的物。对于旅游景区景点而言,它是由某一管理机构或经营者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维护并创新性地开发而呈现在旅游者面前的。不论是自然景区、人文景点,还是自然与人文相结合的景区景点,管理者或经营者都要进行整治、维修、加工和开发,毋庸置疑,经过开发的景区景点凝结了权利人有价值的劳动,它们已经不是自然初始存在的状态,它已经是融入了权利人智慧的财产,不像空气一样可供人们随意使用,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权利人关于这些智力成果的所有权进行保护,保护他们的智力财产权利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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