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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景区景点的著作商品化权保护

论景区景点的著作商品化权保护



——兼评《著作权法》第48条之适用

苏喆


【摘要】景区景点(纯自然的除外)类似于雕塑艺术作品或建筑作品,景区景点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经营者)应该享有相应知识产权—景区景点的著作权;景区景点的名称和图像等不仅能在著作领域使用,而且能在商业上使用,能直接带来商业利益,故还应享有商品化权。在著作领域的获利与在商业上的经营获利应该明确区分,才有利于《著作权法》第48条有关著作权损害纠纷赔偿标准的计算。法律规定了艺术家的著作权,却没有明确规定景区景点的知识产权,一旦景区景点所有者和利用景区景点进行创作(或商业开发)者之间产生纠纷,法官对于相关案件难以审判。景区景点的著作权及其商品化权保护亟需提上议事日程。
【关键词】景区景点;艺术家;作品;知识产权;著作权;商品化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某铸币公司未经同意将福建普陀山景区的标志性建筑—景区正山门牌楼(该景区的著名景点之一)铸于纪念币《观音赐福金币》的反面,引起了有关著作权人的不满。近来,关于该套纪念币的广告火爆,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观音赐福金币》采用世界上先进的幻彩制币工艺制成的幻彩金币,每枚金币耗用999黄金1/10盎司,每枚银币耗用纯银1盎司,40多克金银打造出5枚幻彩金银币。《观音赐福金币》中所包含的金币和银币全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都是以人民币为法定面值单位。4枚金币的法定面值分别为50元、50元、50元和10元;银币面值为10元;全套面值共计170元人民币。每枚金币银币都有现任行长与前任行长亲笔签证。”…“金币由人民银行、金币总公司发行,国际收藏投资协会监制,北京灵光寺开光。每套均有统一编号,央行鉴定证书和央行行长签名,开光证书,全国限量发行3300套,每套16800元。”{1}该案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争议的暗流已见端倪。2007年4月,河南洛阳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因在《大河报》发布的“夜游龙门,感受光影魅力”宣传龙门石窟的商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了摄影师张晓理的4幅龙门石窟夜景照片,于同年6月被张晓理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历经两年多,2009年6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5.5万元人民币。2003年6月,摄影师胡维标提起了《八达岭春天》著作权之诉。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胡维标于1986年完成、1998年在北京市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八达岭春天》作为磁卡门票正面图案。胡维标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9万元。 2004年7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八达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胡维标支付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4万元。这一系列令人挠头的案件,引发了我们对景区景点著作权及其商品化权问题的思考。我们认为,景区景点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经营者)不仅对景区景点拥有著作权,而且因景区景点的名称和图像等元素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能直接带来利益,故还应该拥有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商品化权—“将能够创造商业信誉的人物或动物角色、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断,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它们的结合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独占权。”{2}我国现有法律不仅没有规定景区景点的商品化权,对景区景点的著作权也没有正面规定,对室外建筑、雕塑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很有限,以至于在人们心中形成了景区景点可以随意拍摄的习惯思维。如果不加紧立法,确立景区景点的法定知识产权,景区景点在类似案件中被动挨打的局面就不会改变,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左右为难、十分棘手的窘境就不会改变,景区景点的知识产权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旅游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一直受到知识产权领域不健全法律体系和不公平法律规定的制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将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今后立法的重点。我们希望将旅游文化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立法也重视起来。这也是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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