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简式审判程序,是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新增设的一种程序,相当于祖国大陆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就认罪的案件,除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均可适用简式审判程序。采用简式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对证据的调查、质证等,可采用简化方式,即不受通常审判程序中有关证据调查规则的限制,其中还包括可以不适用传闻证据排除法则、不适用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庭审方式等等。
所谓协商程序,乃在通常程序或简易程序中,检察官与被告就科刑等事项达成协商之合意,由检察官向法院申请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法院如认定案件与法定要件相符,即得不经言词辩论,于当事人协商合意范围内而为判决。[8]这是我国台湾地区于2004年为配合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改革而增加的一项配套措施,实质上是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而建立的具有本土特色的认罪协商制度。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新增第455条之2至第455条之11的规定,适用协商程序的案件范围为“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的案件。协商判决的处刑范围以宣告缓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为限。
在我国澳门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律中,存在两种简易诉讼制度:一是刑事诉讼法称之为简易诉讼程序的制度,二是刑事诉讼法称之为最简易诉讼程序的制度。这两种制度适用于审理具有特定情节的轻微犯罪,旨在简化相关的诉讼程序,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9]
简易诉讼程序适用于被司法当局所当场拘留的现行犯,且其罪行最高只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其审判程序、方式也可尽量简化,只要能保证对案件作出正确判决,则程序可简化到最低的必要限度。
最简易诉讼程序适用于最高只能判处2年以下的徒刑,或者属于只能判处罚金的犯罪案件,并且检察官认为该罪案的具体量刑只能是罚金或非拘留性质的保安处分。适用最简易程序,由检察官向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回归前为预审法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明确提出检察官具体的量刑建议。法官如同意检察官的申请,则安排听证。听证时应通知检察官、嫌犯、被害人等人到场并陈述。如果法官同意检察官判处罚金或非拘留性保安处分的量刑建议,则询问到场人员是否接受建议的处罚或者是否接受法庭认为适当的制裁及损害赔偿金额等。如有人不同意,则移送卷宗,采用其他诉讼程序。如都表示同意,则法官即可作出判处批示,而该批示的效力等同于有罪判决,且即时成为确定批示,不得提出上诉。[10]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澳门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最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比率十分之低。据澳门检察院统计,从回归至2007年5月,这项制度竟然从未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得以适用。有鉴于此,有观点认为应更合理规范其程序,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使其在实践中发挥更佳的作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