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三论
柯葛壮
【摘要】刑诉法修正草案明文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为避免立法冲突,建议将刑诉法第93条中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针对修正草案在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方面存在的两点不足,建议:其一,适当扩大证人出庭作证的除外范围,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修改为“被告人的直系血亲、被告人的配偶及其直系尊亲属、被告人的兄弟姐妹除外”;其二,调整对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处罚力度,并增加规定经济处罚。对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逃避出庭或者拒绝作证的行为,原则上应当一律予以处罚,但处罚幅度可酌情调节。刑诉法修正草案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易审判只适用于轻微罪行”的国际准则,建议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罚的公诉案件,可以采用不开庭的方式审判(即采用书面审加当面讯问核对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草案;沉默权;出庭作证义务;简易程序
【全文】
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草案)。刑诉法修正草案的出台,引起法律界及社会人士的关注和热议。本文拟结合我国港澳地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刑诉法修正草案的若干规定提出探讨和修正建议,以求该草案更为完善。
一、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刑诉法修正草案采用比较委婉的方式确立沉默权,即在刑诉法第43条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无疑是一重大进步,但修正草案对刑诉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未作出相应修改,这难免形成立法冲突。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现行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向来在法律界存在很大争议,要求废除或修改该条文的呼声甚高。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资深教授崔敏曾在2001年的专题研讨会上指出:“尽管我们可以不接受明示的沉默权,但鉴于现行法律中‘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有明显的缺陷,应当通过修改立法的程序予以删除。”[1]在实践中,该条文往往被误用或利用为强迫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法律依据”,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理想。故此次立法修改,应考虑去除“应当如实回答”的原有规定,或者给予彻底的改造。既然修正草案已经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性规定,那么就应该为其施行铺平道路,清除障碍。而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即赋予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供述有罪的权利,是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的基本措施。修正草案也不应仅止步于“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2]还应该增加规定“侦查人员(以及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可以不回答的权利,即享有不被强迫供述有罪的权利,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其具体的立法表述,可以借鉴参考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